2007年6月5日至10月《经济法概论》案例笔记(2)

11 2004年5月10日,甲方在商场购买了一台A牌洗衣机(三包产品)。5月15日使用时,发现洗衣机没有突然转动,于是去商场要求退货。店员B诉称,商场有明文规定,凡在本商场购买的家用电器,只能维修,不能退换。然而,经过三次维修,洗衣机仍然不能正常使用。为此甲方多次向商场相关部门投诉,但无果。双方发生了争执。

请回答:

(1)本商场店员B的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2)消费者A应该怎么做?

(1)本商场店员B的说法不正确。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保证修理、更换、退货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可见店员B声称的“本店明文规定,凡在本店购买的家用电器,如有问题,只能维修,不能退换”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甲与经营者商场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甲可以向商场要求赔偿:消费者甲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

12王、、肖计划成立一家生产燃气具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协商,三人起草了章程,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

(二)王以货币出资2万元,以机器设备出资8万元,肖以一般非专利技术出资20万元;

(3)公司不设股东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4)公司需要开展业务时,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问:以上哪些内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

(2)非专利技术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肖的非专利技术的价格已经超过了这个限度。

(3)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机构,应依法设立。

(4)在法律上,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13 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盛兴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煲。当日,王女士在电饭煲正常使用过程中因漏电被电流击伤,虽经及时救治,手指仍有残疾。2004年4月2日。王女士将商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盛兴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故原告起诉已过时效期间;二、原告触电是因为电饭煲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不存在过错,故原告无权要求盛兴商场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应该向生产电饭煲的东风电器厂索赔。法院认为,被告的两个辩护理由不成立,最终盛兴商场败诉。

问:

(1)被告盛兴商场的第一条抗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2)被告盛兴商场的第二项抗辩理由为何不成立?

(3)被告盛兴商场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4)如果认定电饭煲漏电是由于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工艺缺陷造成的,盛兴商场将进行赔偿。你对东风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

(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缺陷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期间为两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王女士在1年损害后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2)《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盛兴商场属于电饭煲的销售方,王女士作为受害人,有权向其要求赔偿。

(3)根据产品质量法,电饭煲商场应赔偿王女士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属于产品生产者的,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此,赔偿后,盛兴商城有权向设计制造该电饭煲的厂家追偿。

14孙、林均为胜利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董事。2002年5月,孙谋、牟林伙同张某、王某在其公司外开办冷饮厂。这家冷饮厂的主要产品是酸奶和冰淇淋,和胜利公司的产品一样。2004年4月,胜利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免去孙、林董事职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孙、林赔偿损失。经查,孙、在经营冷饮厂期间,共获得营业收入25万元。

问:

(1)孙和林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2)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3)胜利公司解除孙、林董事职务是否合法?(1)孙谋、牟林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为自己或者与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的规定。

(2)法院应判令孙、林经营胜利公司所属冷饮厂所得25万元。

(3)胜利公司解除孙谋、牟林董事职务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孙谋、牟林的上述违法行为,除其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公司还可以给予其纪律处分。

15年5月,某市邮政局在其营业厅贴出通知,规定凡由市邮政局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向市邮电器材公司购买电话。同时,用户必须先交电话费,否则不予办理安装手续。通知实施一段时间后,相关部门接到用户举报,对邮局的这一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市邮电器材公司是市邮电局下属企业。

问:

(1)邮局有什么样的违法行为?

(2)为什么相关法律禁止这种行为?

(3)哪些机构应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部门该如何处理邮局的这一违法行为?

(1)邮局的行为属于公用企业的强制交易。

(2)这种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因为它限制了用户和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将生产同一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完全排除在特定市场之外,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

(三)省级或者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四)责令邮政局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和另一家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作为发起人,改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价格为400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投入原料和厂房,评估价格200万元。此外,火炬化工厂也以其商标和专利技术出资,评估为11万元,专利技术不属于高新技术。公司将通过募集设立。除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发行。

尝试分析:

(1)保荐人是否达到法定人数?

(2)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3)发起人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公开发行股票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10万元)。

(3)发起人出资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①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火炬厂、火星厂一* * *出资65,438+07万元,未达到股份总数(股本)的35%;②火炬厂商标、专利权作价11万元,超过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20%。

(4)发起人以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由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未达到法定比例,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17某厂于2001研制出H型高压开关,于2002年在1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于2003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2001年7月,B厂也自行研制了这种H型高压开关。B厂在2001年底之前已经生产了80个H型高压开关,2002年3月开始在市场上销售。2002年,B厂生产70只H型高压开关。2003年初,甲厂发现乙厂的销售行为后,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请根据以上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B厂是否侵犯了A厂的专利权?为什么?

乙厂没有侵犯甲厂的专利权..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为制造、使用作了必要的准备,并且仅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8艾米时装店在分析市场后认为,2003年男士三粒扣西装和格子领带将是男士服装的流行趋势,即于2002年底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80万元,向一家合资服装厂订购一批男士三粒扣西装和格子领带。西装成本价800元/件,领带成本价180元/件。中国工商银行与爱美时尚店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02年2月30日至2003年6月30日,到期还本付息;逾期还款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除偿还本息外,还应计收罚息。2003年初,不出所料,市场上流行三扣西装和格子领带。元旦和春节期间,艾米时尚店进口的大部分商品已经售出,销售额达到65万元。春节过后,西服销售进入市场淡季。二月之后,几乎没人在意西装领带了。现在是2003年6月中旬,银行贷款的还款期即将到来。但艾米时尚店老板决定降价促销:每套西装售价788元,每条领带售价168元,低于成本。一个星期后,艾米时装店卖完了剩余的西装和领带,终于按期还清了贷款。艾米时装店降价促销期间,因为西装领带价格比艾米时装店高,其他服装店的顾客大幅减少。因此,服装店纷纷指责艾米时装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排挤同行。部分服装店还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处理艾米时装店低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请回答:

(1)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特征?

(2)什么情况下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3)艾米低于成本促销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有:①行为主体是在市场交易中处于销售地位的经营者;②经营者实施该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其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三)经营者实施了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

(2)在下列情况下,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①销售生鲜商品;(二)处理即将到期的货物或者其他积压货物;(3)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降价销售商品。

(3)艾米低于成本促销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降价的目的是还清银行贷款而不是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19某厂规定女职工产假70天。其中,分娩前10天,分娩后60天;产假期间生活费100元。本厂女工李预产期2006 54 38+0 3月20日,3月5日要求提前休产假,但厂方以不符合厂规为由,将假期推迟到3月10。3月20日,李如期产下双胞胎,随后在家休息。5月18日,工厂通知李第二天上班。然而,由于恢复缓慢,李直到6月初才重返工作岗位。工厂以李违反厂规为由,扣了他一部分工资。李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要求补发工资。

试分析:(1)工厂有哪些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做法?为什么?

(2)李应该享受多长时间的产假?为什么?

(3)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

(1)该厂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该厂拒绝李的请假要求并扣除李部分工资也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因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按照上述规定,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此,李应享受105天产假。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支持李的诉求,判令工厂补发工资。

20 A县某石化染料厂、硫酸厂长期将含酸废水通过其排污管道排入距其厂区不远的一条河流,河水流入B县镜花湖。2003年上半年,由于长期干旱无雨,湖水水位下降,但工厂排放的含酸废水不减,导致湖水呈酸性。B县周楼村村民周承包湖面养鱼多年,一直没有出现大量死鱼。但从2003年6月开始,水面上漂浮的死鱼越来越多。环保部门对湖水进行了监测,pH值为4.8。对死鱼进行了分析,结论是死于酸水腐蚀。经B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死鱼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周找到沿河两家排污单位,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要求他们赔偿死鱼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周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厂提交了某县环保局出具的其排放废水pH值符合排放标准的监测报告,认为其不应对污染死鱼承担赔偿责任。硫酸厂认为,自己排放的废水虽不符合排放标准,但已向环保部门缴纳了超标排污费,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乙县人民法院仍判决石化染料厂赔偿原告周654.38+万元,硫酸厂654.38+0.5万元。

问:(1)周在诉讼中是否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为什么?

(2)石化染料厂的借口有道理吗,为什么?

(3)硫酸厂的借口有道理吗,为什么?

(1)无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因为环境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2)石化染料厂的辩解不能成立,因为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只要行为产生了危害后果,即使行为合法,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3)硫酸厂的辩解也不能成立,因为缴纳排污费并不能免除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发生了现有的损害,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