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商标更正
1.更正的内容应当用打印机打印在《商标注册申请更正通知书》的相应位置;
2.要求删除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标明“同意删除”;
3.更正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限定在原要求更正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应范围内,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增加;
4、修改后的商品或服务应与修改前的商品或服务一一对应,以便于审查工作的延续;
5.需要附具商品或者服务说明的,应当在需要更正的栏目中注明“附具说明”字样,并附具相应的说明(在A4纸上);
6.如有多处更正,无法写在更正通知书上的,可直接加附页(在A4纸上),并在更正栏注明“附页”或“见附页”字样;
7.代理人签名或代理机构印章统一位于更正内容的右下方,不得遮盖更正内容;
8.对补正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相应位置说明,供商标局参考;
9.退回空白补正通知书的,视为未补正,原申请无效,申请日不予保留。
更正通知
1.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分为三部分:申请文件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名/印章是否缺失)、商标图样规范、程序清晰及必要说明审查、分类审查(对所报商品/服务的审查)。形式审查后,商标局主要发出三种通知:受理通知、补正通知和驳回通知。
2.申请手续基本完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出具补正通知书,限于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退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申请无效宣告通知书》),申请日不予保留。
3.申请手续基本完备或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补充的,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的商品/服务名称不规范、不具体;
(二)申报的商品/服务名称不属于同一类别的;
(3)需要对商标图案中的文字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