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侵权条例

1.在任何欧盟国家使用与他人在欧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并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

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已取得较高声誉的欧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每个欧盟国家都必须指定专门的法院受理欧盟注册商标的侵权诉讼,以及欧盟注册商标的撤销或无效诉讼。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对纯欧洲商标纠纷案适用欧洲商标法,而对损害赔偿适用东道国法律。

3.在双方达成特别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在被告所在国或主要营业地所在国提起侵权诉讼;否则,应在原告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所在国提起侵权诉讼。如果双方在欧盟国家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侵权诉讼应在西班牙提起。欧盟国家设立的受理欧洲商标侵权诉讼的法院,对欧盟范围内的所有侵权行为都有管辖权。

4.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的国家提起侵权诉讼,但该国法院的管辖权将仅限于对该国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