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时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利申请,在提交时间上有明确的规定。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被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其权利未得到恢复的,一般不得提出分案申请。对于审查员已经作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无论申请人是否请求复审;在提出复审请求后和对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还可以提出分案申请。但是,由于分案申请存在单一缺陷,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交分案申请。对于这种例外情况,申请人在再次申请分案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