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确凿出轨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女方
证据须实
看了你的文字描述和图片证据,很同情你的遭遇。
但,法律是法律,同情是同情;同情不能解决法律问题。
你出具的证据只能说明女方有出轨的可能或动机,无法作为实证出具——因你出具的证据缺乏待证事实的支撑与佐证,法院不予采纳无不妥。
关于抚养权的问题,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也就是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规定了相关条文,根据孩子父母的相关情况,对照条文有相应的抚养权规定。你出具的无法实证的证据不足以支撑你争取抚养权的诉求。
建议你在当地找专业人士或懂行的朋友,让他们帮助你处理此事;你这样盲目地打官司,很难达到预期目的。
以下是关于证据和抚养权的一些法律知识和常识,希望好好看一下:
在法律上,所有案件诉讼的审理与判决依靠的都是证据,因为它在法庭上是唯一可以值得相信的。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具有三性。
那么,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什么呢?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一、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 二、证据的合法性是指:
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
? 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再譬如,一份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书,因出具该鉴定书的单位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各种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来源,在庭审时质证应注意。
三、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讲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每一个案件,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因案件而异甚至因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例如,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卖方为原告,原告的诉讼诉求要得到法院支持的话,必须对如下待证事实提供证据:原告具有本案合格的诉讼主体;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就某标的物达成买卖协议;原告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到付款期限。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份证据可以证明不同的待证事实,几份不同的证据可以证明同一待证事实。
民事诉讼的真实性体现了它为什么是显现事实的最好方式,合法性体现了它在法律上是受到合法保护的,关联性则体现了它的有效力度。要想使诉讼成功,那么提供的证据就应该符合这三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七种法定形式
民事诉讼证据的七种法定形式是:1、当事人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
在《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证据是作出了详细规定的,其中具体将民事诉讼证据划分为了七种法定形式。以下是对民事诉讼证据的七种法定形式的解释: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具体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在任何一起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都必须要完全收集好这七类证据,只能说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就可以了。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解释
夫妻走上离婚道路,如果无法通过协议方式解决子女抚养权问题,那么只能通过法院判决方式决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于是,就产生了“法院是如何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和“父亲或者母亲为了能够亲自照顾孩子,需要怎么争取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做一介绍。
一、法院如何判决子女抚养权
(一)两周岁以下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在夫妻离婚时没有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进行特别约定或夫妻离婚时没有 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 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 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除外。换句话讲,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夫妻离婚时离婚子女抚养权一般归属于母方。但若母方存在上述三种例外情况的,夫妻离婚时则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于父方。
(二)两周岁以上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因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对母方的依赖减少,因而我国法律对两周岁以上子女的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没有做出倾向性规定,而是在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中,着重考虑离父方、母方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的承受条件和承受能力。
(三)十周岁以上子女尊重其的意愿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就有一定的判别意识,因此法院一般会理解孩子的意愿,作为判决结果的参考依据。
二、怎么争取子女抚养权
离婚父母为了争取子女抚养权,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一)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四)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同生活;
(五)已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
(六)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
(七)已方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
以上是关于“法院如何判决子女抚养权”、“怎么争取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解释。现实生活中,很多离婚夫妻首先是选择协商方式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但也有一部分人无法通过协议达成子女抚养的一致意见,这就需要法院从中调解和判决。由于子女抚养权一旦确定归属,就很难做出变动。所以,如果您是真心想和孩子在一起,一定要争取孩子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