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原告举证责任:1。初始举证责任:原告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2.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原告应当提供其已在行政程序中申请的证据。3.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案件中,原告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合并提起,都应当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原告不能提供证据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如何在行政诉讼法中分配举证责任

被告(政府)的举证责任:

1.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及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档案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先取证,后裁决”,遵循“证据优先”的原则。被告只能根据行为发生前收集的案卷中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人为行政行为合法。诉讼规则中通过调查获得的证据不得纳入诉讼程序。

3.被告迟延举证的,视为无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第三人不能提供的,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受理。

4.经复议维持原判的,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对原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提供证据的行为可以由一个机关进行。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也负有举证责任。

5.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掌握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在开庭前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提交证据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交。行政机关拒绝提交的,法院可以根据证据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主张的事实成立。

原告的举证责任:

1.初始举证责任:原告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

我是一个合格的原告。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主张和事实依据。它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

2.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原告应当提供其已在行政程序中申请的证据。但下列情形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原告因正当理由未能提供证据。

3.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案件中,原告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合并提起,都应当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原告不能提供证据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在诉讼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不同于民事和刑事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证据”,可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简而言之,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1 .事实证据证明,证明行政机关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事实依据;二、法律依据证明,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正当程序的证明,行政机关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某一行为。一般应先取证,然后根据证据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当然,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行政相对人不用承担任何举证责任。行政相对人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性。它所追求的是法治精神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统一,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一般来说,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作为行政主体的被告承担,说明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没有举证责任,是单方面的。如果不能举证,就要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能否胜诉,完全取决于他能否提供证据。一旦因举证不能而形成不利的诉讼后果,这种既定的状态是无法通过重新举证或其他因素来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