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理的药品上加上自己的商标。
这种行为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五)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