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警察综合(硕士)法学的法律渊源和法律分类。
?法律渊源的含义
法律渊源,又称?法律渊源?还是?法律的起源?它的词源来自罗马法?Fontsjuris?,也就是说?法律的来源?。通常是指法律的形式渊源,即创造法律规范的方式和外在表现形式,即法律规范效力的来源。
第二,法律渊源的分类
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是根据它们是否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以条款的明确形式表达出来而划分的。
(1)法律的正式渊源是指可以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文规定中获得的那些渊源,如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等。
(2)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体现的规范和概念,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习惯和理论等。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组成
宪法是每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律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它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或标志,宪法的权威直接来自人民。
我国宪法规定了当代中国的社会、经济、政治的根本制度,各种基本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等。,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而民法等一般法律只规定社会或国家生活的一个方面。
2.法律
对法律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法律是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这里只用狭义。在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律因制定主体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法,即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和国家法律。
机构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另一种是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文物保护法、商标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决定和命令也是法律渊源之一。目前,中国的行政法规数量远远超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数量。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4.地方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由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立法法,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外,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定、命令和决议,也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渊源之一。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只有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才有效。
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下列事项: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需要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一般采用中国的地方性法规?有什么规章制度?同名同姓。
5.特别行政区法律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具体情况以法律规定。这是?一国两制?这一理念在宪法中的体现。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全国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即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若干年,因此在立法权限和法律形式上有其特殊性。特别行政区法规在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中已经成为一个单独的类别。
6.规程
规章是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分为:一是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另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规定下列事项: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事项。规章应当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
7.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同外国缔结的以国际法为主体的双边和多边协定,以及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合同生效后,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国际惯例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国际条约有许多名称,如条约、公约、和平条约、协定、宣言、公报、议定书、盟约、换文、宪章等。
8.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判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以及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不成文习惯。国际惯例是对国际条约的补充。
第二节法律分类
?法律的一般分类
法律总分类是指适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分类,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根据法律的创造和表达对法律的分类。成文法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以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所以又称?成文法?。在历史上,成文法的主体有时是君主或君主授权的个人或机关,有时是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在现代社会,主要是拥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据法律制定和发布这类法律。
不成文法是指被国家承认为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规范性条款形式的法律。一般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和判例。习惯法是指以习惯为内容,被国家认定为法律的行为规范。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习惯都是法律,只有那些具有法律内容,并被国家以各种方式认可的习惯才是习惯法。我国的习惯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的含义,但在一些法律中,也有承认某种习惯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特点。判例法是指以判例形式表达的法律规范。并不是所有的判例都是法律,只有法院的判例和判例对后来的案件有法律约束力才是判例法。法理学是指关于法律的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在一些国家,法理学具有一定的直接现实意义。通常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民事纠纷可以依据法理进行审理,法官不得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审理。至于刑事案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
2.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根据法律的不同内容对法律的分类。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直接来源于人们生产生活中形成的所有权、债权、政治权利义务等关系的要求,通常表现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中。实体法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提前吗?然后呢。第二或补救权利?。?提前吗?即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第一个路口右转?;?第二或补救权利?即事前权利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补偿和救济的权利。程序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即主体在寻求国家机关支持其权利的过程中的行为。这种权利义务是派生出来的,其作用是保证主体在现实生活中所享有的合法权利的实现。因此,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被称为基本法和辅助法。
3.基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主体和程序对法律进行的分类。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指宪法,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内容和制定、修改的过程不同于其他法律。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法律。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根据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进行的分类。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对普通人或物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或事项,或在特定地区或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一般来说,特别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
由于特别法的效果优于一般法,即特别法颁布后,一般法的相应条款将在特定地区、特定时间、针对特定人群终止或暂时终止,所以各国对特别法的制定和颁布都极为谨慎。
5.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是根据法律的创造者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国内法是指特定国家在主权国家内创制的,在其主权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是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定制定或承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国内法的法律主体一般是个人或组织,国家只成为特定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国家财产的所有者),而国际法的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国家。一般来说,一个
国家在签署或参加国际条约时,应根据条约要求制定、修改和补充本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国际法义务。第二,法律的特殊分类
法律的特殊分类是相对于法律的一般分类而言的,一般分类只适用于某一阶级和某些国家的法律分类。
1.公法和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这是大陆法系国家部门法划分的基础。英美法系国家过去没有公私法划分的传统,但后来他们的法学著作开始认同公私法的划分。
2.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一种分类方法。这里的普通法不同于以往法律一般分类中的普通法概念,而是指11世纪以后英格兰法官逐渐形成的一种适用于全英格兰的判例法;衡平法是指14世纪后英国修改补充普通法时产生的一种判例法。
3.联邦法律和联邦成员法
这是联邦制国家法律的一种分类方法。单一制国家没有这种分类。联邦法是指联邦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而联邦成员法是指联邦成员制定的法律。由于各联邦国家的内部结构和法律关系不同,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和效力由各联邦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存在统一性。
模式。
经典实例分析
1.下列关于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区别的说法错误的是()。
a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效力,而非规范性文件没有效力。
b规范性文件适用于不特定人群,非规范性文件适用于特定人群。
c规范性文件可以重复适用,非规范性文件只能适用一次。
d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非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是具体事项。
解析答案是a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由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发布的个别文件。这类文件的效力只限于具体案件或相关的主体、客体和行为,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并非无效。所以,a是错的。
2.法律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本中的明文规定中获得的渊源,如()。
A.成文法b .习惯法c .判例法d .国际条约
解析答案是ABCD。正式法律渊源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等,通过规定条款的形式可以获得的那些渊源。
加强实战演练的运用,
一、多项选择题
1.形式意义上的起源,即指法的创作方式和表现形式,即()。
A.法律的理论起源
C.法律效力的来源d .法律文献的来源
2.下列()不属于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起源。
A.b .特别行政区法律
C.d .党的政策
3.合法的编制是()。
a .对一个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分类、加工和汇编。
B.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把一个国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不同的标准编成一本书。
c .将一个国家已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按不同标准汇编成册,不改变内容。
D.妥善处理一国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二、选择题
1.下列关于中国历史上法律起源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中国最早的法律起源是成文法。
B.中国封建王朝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
C.中国古代法律的来源是多样的。
D.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渊源不包括习惯法。
2.下列属于当代中国法律起源的是()。
A.国际条约和惯例
B.组成
C.诉讼法
D.特别行政区法律?这个定律的起源是()。
3.根据法律起源的分类,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法律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B.宪法修正案
C.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
D.《国务院退耕还林实施条例》
三、简答题
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四、论述题
论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的原因。
参考答案及分析
?,选择题
1.c分析的是形式意义上的起源,即指法的创造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指法效力的起源,即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起源。形式意义上的起源也可以分为:直接起源和间接起源;与法律规范和规定直接相关的渊源,如成文法,是法律的直接渊源;与法律规范和规定间接相关的渊源,如理论,是法律的间接渊源。
2.d .分析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①宪法;②法律;(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④中央军委规范性法律文件;⑤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⑦特别行政区规范性法律文件;(8)经济特区规范性法律文件。
3.c分析性法律汇编是在不改变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一个国家已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和汇编。
二、选择题
1.公元前分析中国最早的法律起源是不成文法。在历史上,中国法律的渊源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2.ABCD解析当代中国法律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3.作为法律渊源的ABD分析?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a不是规范性条款,不被视为法律;b属于宪法;d属于行政法规。
三、简答题
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当以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个国家中属于法律形式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相互协调的整体。在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条件下,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从不同主体、不同方面产生的。如果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就会滋生混乱、矛盾、脱节等弊病。这会影响法制的和谐,影响整个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使人们无所适从,造成执法和守法的困难。实现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化有助于消除或防止上述弊端,有助于区分各种法律的类别、效力等级、立法主体和适用范围,有助于协调整个法律的形式和体系,对科学立法和产生良法、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和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实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需要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一是只能由相应的、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第二,应明确界定其法律的效力和地位及其关系;第三,应用专有名词;第四,要有统一的表述,用词简洁明了,法律术语严谨统一。
四、论述题
答:当代中国不应采用判例法制度。首先,判例法制度不适合我国已经形成并被实践证明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判例法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悠久的历史传统,我们没有这样的传统;相反,在中国封建社会,作为类似判例法的法源?举例?中国古代早有记载,唐代以后有判例、案、案作为判案依据。在明清时期,例与法曾经同等重要,但是,正如清代文献记载的那样?有些案件没有法律,法律多是空洞的,但案情更复杂。?这种以例代法,以例犯法的现象,不仅使例在我国历史上没有什么好名声,整体上也没有起到好的作用。
第三,我国的司法人员根本没有受过判例法方法论的教育和培训,要改变思维方式并不容易。
第四,与成文法相比,判例法有很多缺点,比如不够民主,在个案的基础上片面,由个人或少数人匆忙做出判决等等。
因此,我国不应采用判例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