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
判断平行进口是否侵犯商标权,需要以商标法的立法意图和是否破坏商标的功能为依据。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考虑平行进口是否会损害商标的标记来源和质量保证功能,是否会损害商标的声誉。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齐湘泉指出,商标平行进口也称“灰色市场”,是指注册商标持有人在某国(出口国)生产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第三人(进口方)将该商品进口到另一国(进口国),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其他被许可人同时获得该商标在进口国的专用权。需要注意的是,平行进口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是由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经其许可首次投放市场,并且进口商品的渠道合法。
那么,平行进口是否必然导致侵权免责呢?齐湘泉表示,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在国内法层面,即使在《商标法》第52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中,也没有规定进口带有合法商标的外国制造的商品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但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中,Trips协议本身就避免了平行进口,不能从这一解释中推断出商标权人在这一问题上的专有权。
参考资料:
/albd/2009/2009 05/t 2009 05 06 _ 459195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