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应遵循哪些原则?

法律分析:(1)使用原则。按照商标使用的先后顺序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使用谁就属于商标权,可以以“先使用”为由反对后使用的人,要求撤销其注册商标。利用这一原则确认商标权的取得,对先使用的人有利,对后使用的注册商标所有人不利。

(2)注册原则。按照申请注册的先后顺序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申请注册,谁就被授予商标权。根据这一原则,只有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的申请人才能取得商标权。商标注册是法律事实。商标所有人一旦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就受国家法律保护,未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商标的第一使用人没有及时申请注册,而是被他人抢先注册,那么不及时申请注册就不可能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不可能取得所使用商标的商标权。

(3)混合原则。这是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的折中。根据这一原则,只要企业或个人先用商标,虽未注册,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以在先使用为由对抗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维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对不打算使用的恶意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