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并支付其商标使用费。如何处理税务?

商标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的定义,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受让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商标权是一种单一的法定权利,也称商标专用权。它是指依法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支配和禁止他人侵犯的非排他性权利,包括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犯的权利。《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经营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部经营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但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商标支付的商标使用费不属于本条规定的不得税前扣除的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属于不同的独立法人实体,因此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商标使用费的价格应根据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并作为企业正常支出进行税务处理。综上所述,母公司应根据企业间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商标支付的商标使用费收入。子公司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只要符合关联企业之间的规定,就可以计入费用,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