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所得税结算成本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简称“主表”)中的“营业成本”合计数,由纳税人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计算出的金额计算填列。明细列在费用表(附录二(1))的“主营业务费用”和“其他业务费用”项下。一是“主营业务成本”的填报。第3行“商品销售成本”:填写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和其他商品销售的企业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第4行“提供劳务成本”是指纳税人从事提供旅游餐饮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及其他服务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第5行“转让资产使用权的成本”:填写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特许权等)使用权的成本。)以及以租赁为基本业务的租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赁成本。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填写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堤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和大型机械设备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二。“其他业务费用”的报告。第8行“材料销售成本”:填写纳税人为销售材料、边角料、废料等而结转或分摊的成本、费用。第9行“代购代销商品费用”:填报纳税人代购代销商品发生的费用。10行“包装租赁费用”:填写纳税人出租或出借包装发生的租赁费用和逾期包装发生的费用。第11行“其他”: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的未列入上述项目的其他销售业务费用。第三,调整的内容。由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要求“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项目应按统一会计制度计算的金额填列,因此多计和少计的成本应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件三)第40行“其他”项目进行调整。根据现行税收政策,需要调整的主要项目有:1,企业擅自变动成本。2.因提供劳务成本和代购代销成本而多列或少列的工资、水电、燃料及其他辅助材料等费用。3.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或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超过12个月的,应当按照完成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在纳税年度内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从事建造房屋、道路、桥梁、堤坝等建筑物以及制造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的纳税人,应根据完工进度或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根据完工进度或工作量计算确认会计并报告应分摊(承担)的合理成本。4、未按“权责发生制”和“收益比”原则核算,多入账,少入账成本。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不允许但税法规定必须在“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的其他费用。6.其他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入账的成本、费用,如不多入账、少入账等。四、需要注意的问题。1.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调整的“营业成本”,必须是已实际支付或未支付但已记入应付账款的应付未付费用,未记入应付账款的应付未付费用不得调整。2.对于以前年度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尚未支付或到期不能支付的费用,应减少当期成本或增加“营业外收入”的申报金额。3.企业日常会计核算中应记录的成本费用,在结算期间未调整增加“营业成本”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在以后年度所得税前扣除。

调整条目: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红字)(减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