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报纸公告费的收费标准

1,公告费,每次10元到50元,不另收费;案件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4、财产案件,根据有争议的价格或金额,按下列比例处理:不足1000元的,各付50元;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按百分之四支付;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按百分之三支付;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按百分之二支付;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按1.5%缴纳;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按百分之一缴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5、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争议金额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支付。

6.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争议金额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支付。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和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缴纳,但最高不超过654.38+万元。

7.原告提出两项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应当按照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

8.财产案件请求的数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

交纳法院广告费、申请执行费的标准是什么?

1.申请执行案件的金额或者价款不足一万元的,每案交纳50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按0.5%支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缴纳。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金额或者价款不足1000元的,每件支付30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按百分之一支付;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海事案件中,申请扣船的,每件支付1000元至5000元;申请债权登记,每件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每件500元;船舶所有人申请限制赔偿责任的,应当缴纳申请限制金额的0.1%,但最低不得低于500元。

4.检验费、鉴定费、公告费和翻译费的数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可以张贴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也可以刊登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日期为最后一次张贴或者公布的日期。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