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状告九粮液,他们为何后患无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判决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即“五粮液公司”,他们起诉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即“滨河公司”商标侵权。
滨河公司的生产是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其行为被认定为侵犯了五粮液公司对“五粮液”、“五粮春”商标的专用权,故滨河公司须赔偿五粮液集团经济损失900万元。
7月26日,五粮液公司代理律师刘奕宏告诉记者,从2013至今,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已经过去了6年。
但在此前的一审和二审中,五粮液公司均败诉。理由是被告:“九两”是对白酒原料的描述,属于合理使用。
记者从该案裁判文书中获悉,五粮液公司申请再审,称已向滨河公司索赔654.38+0.30亿元。
五粮液公司诉称,滨河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上使用“九粮液”和“滨河九粮液”的标识,侵犯了五粮液公司保护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五粮液近似的商标,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九粮液与五粮液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且滨河公司故意使公众误以为九粮液比五粮液多四种原料,贬低了五粮液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此外,五粮液公司还提到,“数字+粮液”是五粮液公司最初的产品命名方式,这种方式已经沿用了100多年。
此外,滨河公司2006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九粮液”被驳回,此后多次申请被驳回。
但滨河公司辩称,他们的“滨河九粮液”是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从1996开始使用,他们的商标与五粮液并不相似。
其次,从使用效果来看,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并未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因此不存在混淆的可能。
同时,“酒粮”是对白酒原料、香型、酿造工艺的描述,使用合理。
五粮液集团像苦口婆心的集团,自然是委屈的,所以会和九粮液公司拼个你死我活,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