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吗?
众所周知,“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即使不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或者使用,也是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的,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广泛的排他性。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如下:
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标明的某种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上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销售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涉及的相关人员。例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关联的许多人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商标的使用期限
商标所有人使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无论商标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将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持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将不会知道这些商标,更不用说驰名商标了。对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来说,使用商标是他们的义务。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证明该商标使用期限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
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通过了解某一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地域范围,可以清楚地知道该商标在某一地区的公众知晓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地理范围、宣传媒体种类、广告量等相关材料。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已经被保护为驰名商标,那么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各种证明文件来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这些文件对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也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
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证明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的相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期限的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
3.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宣传媒体类型、广告量等相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面积等相关材料。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法:
1.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确认。当事人认为他人初步审查后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自初步审查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请求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他人初步核准的商标不予核准。
2.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同时提交关于自己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撤销他人的注册商标。
3、向市(地)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市(地)以上工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提交其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工商部门审核后会逐级上报商标局确认。
4.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所谓“专用权”,即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商标局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但未经核准的商品除外。
也就是说,企业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其他未被认定的产品不能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哪怕只是文字。
驰名商标可以跨类别保护,但不是所有的驰名商标都可以扩展到所有类别的商标或服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驰名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并不是根据驰名商标的不同而统一固定的。
商标法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公示,商品包装上不能再出现“驰名商标”字样。
商标法的目的是防止一些品牌用“驰名商标”误导消费者。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展览和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除了之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