壳牌润滑油防伪查询(真假壳牌润滑油)

“当极端温度挑战你的发动机,当重力让你减速,你经历了几个小时的颠簸,你需要一种可靠的润滑油……”润滑油可以通过减少摩擦和磨损为发动机提供清洁和保护,从而延长汽车的使用寿命。

目前,该案仍处于上诉期。

案情简介

壳牌标志

壳牌产品

原告壳牌国际公司是世界领先的石油和能源公司,负责申请、注册、持有和管理壳牌集团的所有商标。原告二壳牌中国公司于1996在北京成立,负责壳牌集团在中国的业务。原告一授权原告二使用“壳牌”的相关商标。

原告主张,原告在“润滑油及润滑剂”第四类中拥有“壳牌”、“壳牌”、“喜力”、“HELIX”等商标,在“润滑油及润滑剂”的产品中享有较高的声誉,也构成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被告1北科公司、被告2建驰公司、被告3安内驰公司、被告4王某、被告5宋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共同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润滑油产品。

法律分析

本案的法律适用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次修订,20111年4月23日实施。鉴于新旧法律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作出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决定施行前发生,决定施行后继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司旺某与被告人吴松某为夫妻,分别作为法定代表人和监事出资设立被告人三安耐驰公司。同时,被告人司王某是被告人易贝空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被告人二建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被告吴松谋是被告易贝空壳公司的股东,持有90%的股份。

此外,被告三安耐驰公司、被告吴松某提供账目收取货款,被告3注册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并许可其他被告使用,构成帮助生产、销售被控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产品的行为。故被告3、4、5应与被告1、2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