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商标淡化

商标淡化理论源于商标混淆理论,即淡化理论以混淆理论为基础,以混淆理论为支撑、补充或强化。稀释理论和混淆理论在应用中并不是完全非此即彼的。然而,与商标混淆相比,商标淡化有其显著的特点,主要包括:

(一)淡化的对象是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在当今注意力经济时代,驰名商标已经成为不法企业的主要目标。FTDA规定淡化的对象是驰名商标的来源和显著性;2006年的商标淡化修正案将淡化的对象限定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排除了对来源的影响,以区别于混淆。美国一些州放宽了对稀释物的要求。他们认为被淡化的对象不一定是驰名或著名的商标,而是突出的商标。

(2)稀释的范围是非竞争性的商品或服务。

首先,驰名商标的非商业使用不属于淡化范畴。其次,将近似商标用于竞争性商品或服务的危害主要是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利用他人的商誉扩大自己商品或服务的销售。

(3)淡化手段以相似标志为主,相同标志为辅。

淡化中使用的商标符号有时与原驰名商标完全相同,有时部分相同,但多数情况下是近似的。与以往相比,侵权人在手段上更胜一筹,大多使用与原商标最接近的标识来暗示或刺激受众的联想或误以为是驰名商标来实施相关侵权。

稀释的证明相当困难。

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海水淡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隐蔽而漫长,证明有没有海水淡化是相当困难的。第二,证明淡化需求对专家和消费者有帮助,但不能涵盖所有的专家和消费者。所以相关证据往往很薄弱,没有说服力,很难证明。第三,判决的淡化依赖于法官基于自身的社会经验和生活经验对证据的自由评价,判决结果不一致的可能性增加。这也正是美国第六巡回法院在审理莫斯利的上诉时所担心的:要求证明实际经济损失会使联邦稀释法给出的有效主张遇到不合理的障碍。

(卓一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