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与一般商标相比有什么法律特征?
1.超越地理范围的垄断权
这里指的是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不是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专用权,而是一种超越国家范围,在世界各国(至少是《巴黎公约》成员国)都要受到保护的垄断权。也就是说,当一个商标已经被注册国或者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时,如果另一个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假冒,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则应当拒绝或者撤销其注册,禁止其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是伪造、模仿或仿造另一个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商标。这可以称之为“相对保护主义”,为大陆法系各国所采用。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采取“绝对保护主义”,即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不仅有权禁止其他任何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他的驰名商标,而且有权反制禁止在其他所有商品上使用他的驰名商标。
2.超越先申请原则的注册权
除美国等少数国家外,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商标注册采取申请在先原则;申请的外国人还享有六个月的优先权,即同样的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授予第一个申请人。但对于驰名商标,虽然别人先申请,但不允许注册;即使他人经申请已被核准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也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期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五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成员国也可以自行设定请求禁止使用的期限,但只能是五年以上且不得少于《巴黎公约》规定的最短期限;以欺诈手段恶意取得或者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撤销请求权不受期限限制。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在五年内请求撤销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同时也规定了恶意注册没有时间限制。
3.严格限制转让权和许可权
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注册商标可以转让和许可给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转让是两人之间商标专用权的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公告方为有效。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在许可合同签订并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后有效。我国1993修订的《商标法》也规定,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必须在其商品或者产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的原产地,以示区别。一般来说,典型意义上的注册商标转让比较少见,在使用许可中比较常见。但是各国对驰名商标都有严格的限制,法律禁止驰名商标的转让。对于使用许可,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除了双方签订使用合同外,还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并注册公告,这样才能保证驰名商标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