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关于黄河经济合作带合作互惠的措施
(1)按照投资管理程序的跨省企业集团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项目。各方都应优先考虑;
(2)在企业集团内部。列入计划的基建、技改规模和物资供应指标,可以相互调剂;
(三)对扩散到其他省(区)并从外省(区)获得优势产品、从事品牌生产的企业,其新取得的技术和商标转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接受扩散的企业,除协议规定的技术转让费、商标转让费外,可按出厂价向转让单位提供部分产品;
(4)对跨省的经济联合组织,经当地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应优先办理工商登记、银行开户等有关手续;
(五)经济组织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银行应按信贷政策给予支持。第四条鼓励和支持跨省区设立合资、独资企业。
(1)合营企业所需投资可以用自有资金直接投资,也可以用固定资产、专利、商标、非专利技术、运输工具、征地补偿费等投资。投资规模可由企业所在地的计划经济委员会解决,也可由合营各方协商解决。合资、独资企业资金不足时,各投资方银行应予以支持,并纳入信贷计划;
(二)内省(地区)投资超过总投资一半的合资企业,土地征用费。项目业主承担大部分费用,具体比例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建设税、房产税由项目业主减免;
(3)跨省合资、独资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方式、产销活动、财务收支决算、职工招聘、辞退、任免、工资和奖励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由企业自己决定;
(4)合营企业实行“先还贷后纳税”和“先分贷后纳税”的原则。为持续生产统一处理盈亏的各单位提供的合作配套产品(高税率产品除外)。不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生产性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原则上在企业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在各自所在地缴纳;
(五)合资、独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除国家管理的以外,由企业自行确定;
(6)补偿贸易形式的合资企业,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用其他产品折价偿还客户的投资。对联合投资项目的分割产品和补偿产品的价格给予优惠;需要运回当地的,不受物资流向和地方规定的限制,由铁路部门和其他交通部门纳入计划,及时调运;
(七)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港口城市、经济开发区和民族自治地方联合兴办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的利润、外汇分成和其他优惠规定。第五条特别鼓励和支持省、自治区在“一带一路”相互投资,合资开发支农、农业、能源、交通、出口创汇和“老、欠、边、穷”项目。
(一)项目建成投产后,原材料、燃料、动力按协议优先供应;
(二)凡在国家和省(区)规定的重点贫困县和“老、少、边、穷”地区兴办经济联合项目的,其分得的利润可免征所得税五年,独资企业的利润按国家规定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利润继续用于联合开发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3)凡各方相互投资建立出口原料基地,扩大出口产品的,在利润、产品分成、外汇分成等方面,外国投资者可获得其投资额的10%以上;属于代理出口任务。当地外汇的3%至5%由客户留存,其余归客户所有;计划外出口的外汇收入部分,按照“谁补谁收”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分配。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省内资源联合开发。
资源方对投资者实行5%至10%的利润优先分配原则;
(二)联合投资各方共有的产品,除国家规定的价格外,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三)鼓励对资源地区联合开发的资源进行深加工;
(四)共同投资生产的出口产品的创汇比例,投资单位的外汇留成可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产品的30%至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