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业可以用同一个店名吗?
第三条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监督商品或者服务能力的组织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该商品的商标注册。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同一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第六条国家规定需要注册商标的,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可见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下列标记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只能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3)缺乏鲜明的特色。前款所列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第十二条。以立体标记申请商标注册的,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第十三条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抄袭、模仿或者翻译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五条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商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反对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第十六条商标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且该商品非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区域,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善意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决定的表示。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标识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第二十五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二十六条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编辑本段]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定第二十七条对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对在先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请的,对在先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对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予以驳回。
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对通知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裁定异议不能成立后核准注册的,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查公告后三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编辑本段]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未能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可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展出期满未提出申请的,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注册续期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注册商标转让经核准后,应当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编辑本段]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认定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
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外,对注册商标有争议的,自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在限期内提出答辩。
第四十二条核准注册前已经被异议并裁定的商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编辑本段]第六章商标使用管理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变更注册商标的;
(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的,其商品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对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登记,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编辑本段]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五)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并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侵权人因前款所列侵权行为获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自己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供货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保全财产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被责令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或者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收受当事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编辑本段]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费用另行确定。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商标管理规定与本法相抵触的,同时无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设立和保护商标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国商标法有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登记原则
注册是一个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过程。世界各国商标法确认商标专用权采用的基本原则有两个,一是注册原则,二是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就是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无论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申请人就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使用原则是指商标可以通过使用产生权利。根据这一原则,第一个使用人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我国商标法采取注册原则。
第二,优先适用原则
在先申请原则是从登记原则衍生出来的重要程序原则之一。由于商标专用权是以注册为基础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并不总是一个人,因此根据提交申请的时间来确定谁拥有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对在先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这是先申请的原则。根据这一原理,即使一个商标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为他人先申请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商标专用权。当然,在先申请原则也是无效的。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时,专用权的归属必须通过其他方法确定。因此,第十八条也规定“同日提出申请的,对在先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予以驳回。”这说明在申请优先的前提下,我们也把使用优先作为适当的补充。
第三,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法律表现形式规定在《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的利益,把别人的事当作自己的事,以保证法律关系中的各方都能获得应有的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当特殊情况下各方利益失衡时,就要进行调整,恢复利益平衡,从而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合法的权利范围内以与其社会经济目的相一致的方式行使权利。
虽然现行商标法没有明确使用“诚信”的概念,但许多关于商标权的设立、行使和保护的规定都体现了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比如《商标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关于“停止欺骗消费者”的规定;第八条第(八)项规定,不得将“夸大、欺骗性”的文字或者图形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关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的规定;第38、39和40条都体现了诚信原则的精神。《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对“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解释。作为《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整个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商标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过去我们在理论上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但在商标权的设立、管理和保护中,我们实际上是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遵循的。
第四,自愿报名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就是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注册。企业暂时不需要或者不打算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不予注册。注册商标是允许使用的,但使用者没有专有权,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严格来说,我国不是在执行纯粹意义上的自愿注册原则,仍然是在自愿注册原则的前提下执行极少数商品的商标强制注册原则。《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的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对一些与人民健康密切相关的商品进行强制注册,是我国商标法的一大特色。
五、集中登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集中注册、分级管理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之一。根据市场经济和商标本身的特点,商标注册应打破部门和地区分割的状态,由商标局负责商标注册的审批。为此,《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全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这就决定了全国商标注册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明确了集中注册原则。分类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本地区的商标进行管理。实施分级管理有利于商标管理与当地实际紧密结合,使商标管理经常化、制度化。1.免费商标查询: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tools/soft/cppun.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