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内容是什么?

犯罪是坏事,不管是什么罪,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会写一些内容,那么单位犯罪的内容怎么写呢?这个需要考虑。犯罪之后不能什么都不做。听天由命是件坏事。你应该通过你自己的悔改来改变你的惩罚和量刑。单位犯罪的内容是什么?单位犯罪是指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的研究。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这种犯罪事实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像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首先要有犯罪事实,即有体现单位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刑事案件的基础。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就没有刑事责任。但是,只有犯罪事实是不够的。如果这种行为(犯罪事实)在刑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要负刑事责任,就不能立案追诉。就像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一样,单位也必须具备两个立案条件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防卫语部分模式-单位一般工作人员防卫语。尊敬的审判长、法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黄父亲的委托,经黄同意,指定我们为被告人黄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案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参加庭审,我们认为对广州电子有限公司单位犯罪,不应追究黄的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1 .法庭调查通过本案被告人林某某、王某生、王某某的庭审供述,明确表明黄没有“积极参与”或“起了很大作用”,并对照证人证言等证据,以下事实十分清楚:一、本案单位犯罪的故意由王某生提出,林某某决定,王某某等人实施。黄某某既没有参与“共谋”,也没有直接责任。首先,黄没有参与这个阴谋。本案单位犯罪故意的陈述和决策过程,可以从庭审中林某某、王某生、王某某的供述中反映,也可以从以下讯问笔录中反映:王某生讯问笔录第4页第8-65438行1、2007年114;2.2007年8月22日,林在1页第3行以下被讯问;3.2007年6月24日65438+2007年10月24日,广州XXX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上述被告人及诉讼代表人、黄某某本人的陈述均否认黄参与“共谋”,且无其他证据证明黄参与“共谋”。故不能认定黄某某。其次,黄灿不是直接责任人。黄不是直接责任人的事实,可以简单地从林在庭审中的供述中得到印证:当被问及黄在单位负责什么工作?他回答:我知道黄某某,但不知道他在公司做什么!——一个负责人不知道干什么的员工,在这个单位承担不了多少责任,发挥不了多大作用,更别说作为直接责任人参与单位犯罪了。第二,黄属于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的作用非常有限。首先,黄属于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工作是王某生指派的。庭审事实表明,黄入职广州某公司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他的工作是临时负责某公司南楼电子城五楼c23档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的财务工作,具体来说就是将涉案的销售单据录入电脑,保管营业部的现金和账目。从公诉机关引用的工商登记材料来看,“某某公司”负责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公司股东为林某某、王某生。林某某、王某某等被告人均指认王某生为公司“销售部”负责人,在2007年6月114日讯问王某生笔录第2页第1行予以确认。通过上述证据及其他证据,明确描述了某公司的人事组织图:林某某:单位主管;王某生、王某某:部门负责人;黄某某:王某生领导下的普通员工。其次,黄参与的单位犯罪行为程度很低,数量很少,情节明显轻微。黄虽然也接受过客户订单和销售工作,但这些行为有以下特点:第一,这些工作不是他的工作;第二,他参与这些任务是被命令的,但他没有积极参与;第三,他参与这些工作,是在其他相关人员太忙的时候,偶尔的协助行为。他参与的程度、频率、数量都很小,情节明显轻微。最后,黄的营业部在单位犯罪中作用较小,间接印证了其作用有限。庭审中,公诉人指出,本案单位犯罪分为三个阶段,涉及三个部门:首先是单位生产部门生产半成品,然后“某加工厂”将半成品与事先标注假冒注册商标的面壳组合包装,最后是“销售部门”实施销售。我们认为公诉人的意见是正确的。通过分析上述不同部门在单位犯罪不同阶段的作用,我们认为“某加工厂”在单位犯罪中起关键作用,“销售部门”作用较小。第一,单位主管提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决定实施后,可以说“某加工厂”是这种假冒行为的具体实施行为,而销售部门可以说是“销赃”和帮助的行为。其次,从犯罪形态分析,单位的犯罪行为是在某加工厂将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组装到涉案蓝牙耳机上时已经实施的,单位销售部门的销售行为不能独立认定犯罪构成和既遂;最后,从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最高司法机关《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将一个单位作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理,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的态度,即一个单位的假冒行为比这个单位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更严重。第二,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黄不应判处刑罚。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我们认为,黄既不是该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判处刑罚。不用说,黄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国刑法中没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定义。基于司法实践部门和刑法理论界对单位犯罪立法精神的理解,特别是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我们认为黄某某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理由如下:第一,我国司法实践一直坚持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界定为“在单位犯罪中实施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人员”。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总结了全国法院办理单位犯罪的司法经验,指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实施了犯罪并在单位犯罪中起重大作用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受单位领导指派、命令参与实施某些犯罪行为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会议纪要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其精神既是全国法院处理单位犯罪正确做法的总结,也是全国司法机关刑事司法工作的重要指南,应当作为办理本案的重要参考。上述会议纪要的精神,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联合作出的《关于适用刑法的解答》中也可以得到体现:该解答指出:“受单位领导指派、命令参与实施一般犯罪行为(不是其主要、关键作用的犯罪行为)的人员,可以不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该解答在坚持全国金融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关于办理单位犯罪的正确立场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追究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标准,即是否为“在单位犯罪中起主要、关键作用的人”。第二,我国刑法理论界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义为“积极实施单位犯罪并起重要作用”的人。虽然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含义也有不同的看法,但对“积极实施单位犯罪”和“起重要作用”这两个特征,意见并无实质性的差异。在这个问题上,主流也是最权威的观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积极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成员,一般是指实施单位犯罪并具体完成单位犯罪计划的人”;其特点之一是在单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参见李红教授专著,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论单位的刑事责任》,以及《单位犯罪中其他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文。第三,严格把握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是我国刑法防止牵连无辜原则的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一方面,要充分注意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规定应该是明确的,而我国刑法第31条关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不够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条款的解释应该有利于被告。另一方面,也应充分注意到,单位犯罪不是单位中自然人的共犯,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有一个单位,单位成员对单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仍存在严重分歧和争议。在单位犯罪问题上,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时间不长,对单位犯罪的理论问题,尤其是实行单处罚还是双处罚,还没有完全的共识。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现有刑法规定的双罚制是保证制裁和预防单位犯罪的功利效果的措施(是两难之下的不得已而为之)。由于上述因素的存在,我们认为,在单位犯罪中实施双重处罚时,应当严格把握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相关事实,认真认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不能对单位犯罪的所有参与人员都进行查处!这是罪刑法定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牵连无辜的原则!综合上述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界定和上述事实,我们认为黄某某不属于刑法第31条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本案中不应予以处罚。第三,根据黄的认识、态度和人格状况,从注重教育和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不宜判处刑罚。从黄在本案不同庭审阶段的表现来看,他的供述非常稳定、一致。与其他证据相比,可以认定他陈述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我们见到他的时候,他亲笔写了悔过书,表达了他对这个案件深刻正确的认识和态度,对自己因为不懂法而做了违法的事情表示后悔。我们知道,黄是一个留过学,经济条件优越,家庭幸福,工作已久的年轻人。原本小伙子和家人打算在去年国庆节为他举行婚礼,但因为现在正在审理的案件,他在婚礼前就进了看守所。他原本拥有的美好未来突然变得不可预测——现在,他面临着留下犯罪记录和灰暗未来的危险!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小伙子损失很大,他受到了严厉的惩罚!从某种意义上说,羁押和审判达到了防止对黄犯罪的目的。惩罚的目的应该着眼于预防犯罪而不是惩罚和报复。在已经达到预防犯罪目的的情况下,如果让其承担单位犯罪行为的处罚,不利于对黄的教育。结论:我们相信合议庭一定能够对黄某某作出公正的判决。我们注意到,这起案件的受害者都是知名外企。本案潜在的国际影响、西方国家要求我国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环境、有关部门对本案的特别重视(或许本案已经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都不能作为扩大追究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理由。同时,我们也设想这些因素给合议庭正确处理本案带来了非同寻常的压力。如何把握单位犯罪中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一个令人费解的难题,但我们相信合议庭法官先进的司法理念一定能够处理好这个问题!事实是清楚的,我们相信黄一定会得到公正的审判!谢谢我也希望不要犯罪。犯罪一点都不好。一旦被法律制裁,这辈子就不好过了。犯罪的每一天都会提心吊胆,不仅你的家人会为你难过。只有过好每一天,过好每一天,踏踏实实的生活,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