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是以什么方式通过数据电文送达当事人的?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等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向商标代理机构送达的,视为向当事人送达。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类文件的日期,或者邮寄送达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楚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期的除外;直接提交的,以提交日期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公告30日后视为送达。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给当事人的文件退回并以公告方式送达的,后续文件以公告方式送达,但公告送达后当事人明确告知邮寄地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