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正在审理商标侵权案,对方提出商标无效。法院还能正常审理辱骂吗?

法律分析:庭审不会当场中断,法院会结合庭审记录核实双方证据并采取合理措施。司法实践中,法院需要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核实,并根据执行情况对结果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影响后续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止审理作了详细规定,司法实践中差别不大。而商标侵权诉讼中止审理的相关规定是空白的,更多的时候是指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准,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宣告原告主张的商标权无效是否属于上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他们认为属于它的法院会暂停审理侵权案件,不属于它的法院会继续审理侵权案件。最高法院从未对此类案件做出有效裁决。

《商标法》第57条详细规定了商标侵权的具体形式,可以简单理解为具有商标侵权形式要件的情况。根据商标侵权形式要件的内容,不具备商标侵权形式要件的案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被侵权商标与基本商标不是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该注册商标为限。如果就标识本身而言,被控侵权的商标标识与基本商标标识既不相同也不近似,那么基本商标最终是否被维持或宣告无效,并不影响不侵权的结论。

2.被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基本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相同或者不近似。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基本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基本商标最终被维持或者被宣告无效不影响不侵权的结论,除非基本权利商标已经达到《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驰名商标水平。

3.被控侵权商标的使用是正当的。

合法使用不属于商标侵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其中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合法使用。

4.被控侵权商标的使用是非商标使用。

商标使用的概念来源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该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标识商品的来源。如果被诉侵权的商标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属于商标使用(比如涉外许可加工过程中在中国境内的产品上附加商标标识的行为),那么基本商标最终被维持还是被宣告无效,都不会影响不侵权的结论,自然也就不需要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