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
第一,互联网上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一)通过网络销售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他人企业名称的商品和作虚假表示的商品。
(二)利用互联网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产地、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类案件是现阶段工商部门查处最多的。
(3)网络交易中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大奖销售。比如拥有中国人民网站的沙灵网络公司,曾经在网上提出“建一个10分钟的网页,就可以得到一套房子”。
(四)利用互联网侵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如北京普天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中北高科机电有限公司司法文书网上不正当竞争案、泉州联盛轻工企业有限公司诉泉州实达思服装有限公司“旗王”纠纷案。
(5)网页抄袭。比如2003年2月20日,徐州某涂料厂起诉徐州某装修公司。
(六)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邮件的普及,国际信息网络的使用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骗人的虚拟商场和不择手段获取商业利益,使得商业秘密始终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比如利用管理网站的便利,随意窃取、披露或使用网络企业和个人具有商业价值的机密信息;员工使用电子邮件有意或无意地传递企业的机密商业信息;FTP文件传输、BBS公告板系统、新闻组和远程登录都可能侵犯商业秘密。
(七)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比如利用深度链接绕过发布广告的其他网站的页面(通常是首页),直接访问下一级页面,导致被链接网站的用户访问量和广告点击率下降,大大降低广告访问量和广告收入,还可以诱导用户阅读链接者首页的广告,从而通过这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被链接网站的经济利益和竞争力。
(8)域名纠纷。一些单位和个人注册他人商标、厂商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网站名称、名人姓名等。作为自己的域名,然后高价出售给商标和厂商名称的所有人以谋取利益或者利用他人驰名商标和名称的良好商誉混淆、引诱、误导消费者访问,以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角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无论其是否具有合法的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政府及其下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
(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D)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禁止假冒经营者以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九条禁止虚假广告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经营者不得代理、设计、制作、发布明知或者应知的虚假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