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不正当竞争中几种假冒和混淆的类型。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称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五)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限制本地产品流出或外来产品流入。(七)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八)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九)经营者以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10)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生鲜商品;(二)处理有效期届满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3)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或者停业而降价销售商品。(11)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12)经营者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以谎报中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手段,以高价宣传商品质量;(三)销售彩票,最高奖金数额在五千元以上。(13)经营者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14)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投标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