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一、登记原则
注册是一个确认商标专用权所有权的过程。世界各国商标法确认商标专用权采用的基本原则有两个,一是注册原则,二是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就是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无论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申请人就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使用原则是指商标可以通过使用产生权利。根据这一原则,第一个使用人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我国商标法采取注册原则。
第二,优先适用原则
在先申请原则是从登记原则衍生出来的重要程序原则之一。由于商标专用权是以注册为基础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并不总是一个人,因此根据提交申请的时间来确定谁拥有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对已经申请在先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这是先申请的原则。根据这个原理,即使一个商标已经使用了很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为别人先申请而失去注册机会,你得不到商标专用权。当然,先申请的原则有时是无效的。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时,需要通过其他方法确定专用权的归属。因此,第十八条也规定“对同日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商标,对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予以驳回。”这说明在采用在先申请原则的前提下,我们也是把在先使用作为适当的补充。
第三,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法律表现形式规定在《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的利益,把别人的事当作自己的事,以保证法律关系中的各方都能得到应有的利益。不要损害别人的利益。当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就应该进行调整以恢复利益平衡,从而维护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合法的权利范围内以与其社会经济目的相一致的方式行使权利。
虽然现行商标法中没有明确使用“诚信”的概念,但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体现在商标权设立、行使和保护的诸多规定中,如《商标法》第6条、第31条、第34条中关于“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规定。第八条第(八)项规定,不得将“夸大、欺骗性”的文字或者图形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关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的规定;第38、39和40条都体现了诚信原则的精神。《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解释为《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整个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商标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过去我们在理论上没有把它作为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给予应有的重视,但在商标权的设立、管理和保护等实践活动中,
第四,自愿报名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就是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注册。如果企业暂时不需要或不打算取得商标专用权,
与自愿登记原则相对应的是强制登记原则或全面登记原则。1957年2月至1957年2月,我国实行全面注册原则,要求企业对其商品使用商标,所有使用的商标都必须注册。这个原则主要集中在“管”字上,不利于搞活经济。目前除少数国家外,仍实行强制注册。
严格来说,我国不实行纯粹意义上的自愿注册原则,仍然实行极少数商品的商标强制注册原则,以自愿注册原则为前提。《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核准注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对一些与人民健康密切相关的商品进行强制注册,是我国商标法的一大特色。
五、集中登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集中注册、分级管理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之一。根据市场经济和商标本身的特点,商标注册应打破部门和地区分割的状态,由商标局统一负责商标注册的审批工作。为此,《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这就决定了全国的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明确了集中注册的原则。分级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本地区开展商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有利于商标管理与当地实际紧密结合,做好商标。
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原则
这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根据《商标法》规定,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行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被侵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或者自己调查过程中获得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也可以同时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行保护原则为当事人解决商标纠纷提供了便利,有利于保护商标专用权。
上述六项原则贯穿于《商标法》的各项规定,构成了我国商标权保护的基础。
简述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原则。在先申请原则又称在先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注册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最先申请该商标的申请人可以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其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同日申请的,对在先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对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予以驳回;当天使用或不使用的,申请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申请者将抽签决定。?我国商标法在坚持在先申请原则的同时,也强调了在先使用的合法性,以防止不当抢注。《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自愿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其本人的意愿。根据自愿注册的原则,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可以用于生产服务,但其使用者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驰名商标除外。
中国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对极少数商品规定了商标强制注册原则,作为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只有烟草产品,包括卷烟、雪茄和包装烟丝,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禁止使用未注册商标生产和销售烟草制品。
使用第一原则
不能确定在先使用原则的,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采用在先使用原则:“?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对在先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同日申请的,对在先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公告,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驳回。”当涉及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的冲突时,这一原则往往起着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有四条: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在先申请原则;单一申请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我们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具体地说,它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按照该阶级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用什么刑罚来惩罚犯罪分子的法律的总和。
中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如下。
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2.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刑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和“三个代表”思想。
我国在战争的基本原则上尽力维护和平,遏制战争;坚决维护领土完整;必要时使用武力,确保我国公民在国外的生命财产安全。
尽量不要打,中国和中国肯定会打,前提是那个的经济发展到美国不敢插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