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师:货物、服务与知识产权贸易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
这是以对外贸易的商品内容为标准对对外贸易所作的划分。
货物贸易,是指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种类繁多,为便于统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所属的统计委员会将战前国际联盟制定的《国际贸易统计简明商品目录》进行修订,改编成为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SITC),分别在1960年和1977年进行了修订。该标准分类把国际贸易商品***分为10大类,63章,233组,786个分组和1924个基本项目。
这10大类商品分别为:
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为(0);
饮料及烟类这(1);
燃料以外的非食用粗原料为(2);
矿物燃料、润滑油有关原料为(3);
动植物油脂及油脂为(4);
未列名化学品及有关产品为(5);
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口为(6);
机械及运输设备为(7);
杂项制品为(8);
没有分类的其他商品为(9)。
在国际贸易统计中,把0到4类商品称为初级产品,把5到8类商品称为制成品。
服务贸易,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跨境交付);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服务部门包括如下内容:商务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经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旅游与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未包括的服务。
知识产权贸易,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包括如下内容:版权、商标、地理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的信息等。知识产权贸易,
狭义的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即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知识产权使用权的一种贸易行为。
广义的还包括知识产权产品贸易,是指附有高新技术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品,如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产品,视听产品、音像产品、文学作品等的贸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