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定的侵权赔偿金额是按营业额还是利润计算?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三种:一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二是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第三,法定赔偿。

(1)侵权人从侵权中获得的利益

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通过获取侵权人的财务记录可以一目了然,但在实践中几乎不可能获取侵权人的真实财务记录。另外,侵权人可能并没有实际获利,比如侵权行为一开始就被发现,商品还没有全部卖出去或者销量很小,这些都不够前期的包装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1款规定的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按照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商品的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商品的单位利润无法确定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二)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

被侵权人因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如何计算?《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可以按照权利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商品销售额或者销售侵权商品的产品的减少额、注册商标的单位利润计算。”其实不能简单的认为销量下降是侵权造成的。销量下降的原因数不胜数。每一个产品都有它的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会衰退。如果产品品牌处于全盛时期,销量很可能不会下降,那么这个怎么算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被侵权人减少的销售量无法计算的,赔偿金额可以侵权人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乘以本单位的利润。

(3)法定赔偿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法无法计算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赔偿50万元以下由法官自由裁量,50万元以下由法官说了算。《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和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许可费用的数额、商标许可的种类、时间和范围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法官应根据各种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实践中,有的法院直接按照许可费计算侵权赔偿,按照许可费计算赔偿。赔偿金额很可能在5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