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编号318)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65年6月1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
2065438+2008年7月4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国发〔2018〕5号)要求,在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后,省政府决定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