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具有影响力?
商标在先使用权是商标第一使用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禁止行为的抗辩权。从正面来看,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注册后,某一商标的第一使用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但第一使用人应该比商标注册人更早使用,主观上是好的。第一次使用必须是连续的且该标识已经获得了一定的影响力,连续使用必须是在原有范围内。与驰名不同,“一定影响”是指最先使用的商标在特定区域内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与最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一定影响”不同,商标注册条款中的“一定影响”要求最先使用的商标应当在更大的地理范围内获得更强的影响。“原范围”的判断应结合地理因素、商标标识和商品或服务类别进行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