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一、烟草专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明确指出,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这些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
二、生产和销售法规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草专卖品。生产烟草专卖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计划与烟草总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生产烟草专卖品。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质量标准和包装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
三。禁止假冒和侵权
法律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提供生产设备、工艺、原料、场所等便利条件。同时,法律还保护烟草制品的商标专用权,禁止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也规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生产烟草专卖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必须按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必须按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生产烟草专卖品的企业予以核准登记。
总而言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了烟草专卖管理、生产和销售、禁止假冒侵权、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旨在维护烟草专卖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实行专卖经营和统一管理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第十九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生产和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烟草专卖品的生产计划、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烟草专卖品的市场需求,依照法定程序批准颁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草专卖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