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网站备案许可在哪里办理?

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网站备案,保护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发布信息、发布广告、设置电子邮箱、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互联网空间等经营目的,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设立的具有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务网站备案,是指商务网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站首页加盖商务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并公开备案信息。第四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营业性网站,应当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第二章备案第五条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网站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者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授权;(2)网站所有者已获得北京市电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及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如果网站有相同的所有者,所有所有者应获得ICP许可证。(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为同一所有人的,应当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所有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第六条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二)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准为准。(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2.它可能会欺骗或误导公众。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4.其他有特殊意义,不宜使用的名称。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第七条对具有下列名称的经营性网站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注册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二)网站名称使用期满后未满1年的备案。(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第八条备案的商务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包括中文、英文和汉语拼音或缩写)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经营性网站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前期准备1。申请人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ICP许可证。2.取得ICP许可证后,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或“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2)网上提交申请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网址:),在“网站备案”系统中进入“备案申请”模块。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一栏,填写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3.网上提交商务网站备案申请。4、打印《商务网站备案申请书》。(3)准备书面材料1,网站所有人加盖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2.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站有* * *共有人的,提交所有共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3.加盖域名所有人、域名管理机构或者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或者证明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其他文件。4.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5.对网站权属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6.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材料应加盖申请人的公章。(4)将书面材料投递至1,邮寄或当面送达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监督管理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邮政编码:100080)。亲自送达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人介绍信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2.书面材料应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30天内提交。逾期提交将被视为没有申请。3.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五)备案确认1。网上和书面申请材料确认齐全、符合形式的,予以受理备案。2.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者备案网站名称与事实或者法律相冲突的,应当终止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终止理由。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网站备案主要内容,公告期为30日。4.在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1)与申请人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二)与请求人备案的网站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可能引起他人误解的。(3)使用驰名商标和请求人拥有的驰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包括中文、英文和汉语拼音或其缩写)。(4)主张和证据证明申请备案的网站提供的信息不真实。(5)有主张且有证据证明主张人对备案网站拥有所有权。5.异议的处理。(1)异议成立且证据充分的,北京市工商局将暂停办理相关网站备案手续。(2)对网站和网站名称的权属有异议的,异议方应当自异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定网站名称的权属。北京市工商局将根据相关民事判决结果恢复受理网站备案。6.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商务网站备案统一电子标识。(六)安装备案电子标识的网站所有人应在15日内在网站首页右下方安装备案电子标识,并链接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供公众查询。第三章变更、转让和注销第十条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网站所有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备案事项的变更。第十一条商务网站备案事项变更程序。(1)网上提交申请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在“网站备案”系统中进入“备案变更”模块。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一栏中填写相关内容。3.网上提交经营网站备案及变更申请。4.打印经营网站备案及变更申请书。(二)书面材料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2.域名变更的,应当提交加盖变更后的域名所有人、域名管理机构或者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或者变更后的域名的其他权利证明材料。3、涉及网站所有者增减的,应提交网站所有权协议。增加网站所有人的,还应当提交新所有人盖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和ICP许可证复印件。4.网站名称如有变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予以公告。5.当面送达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人介绍信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三)变更申请的确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商务网站变更申请后,变更后的备案信息将录入与备案电子标识相链接的“商务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供公众查询。第十二条注册经营网站转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网上提交申请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在“网站备案”系统中进入“备案转让”模块。2.在“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一栏中填写相关内容。3.打印业务网站转让申请书。4.在线提交运营网站转让申请。(2)1书面材料并加盖双方公章的业务网站转让申请书。2.加盖受让方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受让方为两个以上(含)的,应提交所有受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3.加盖域名管理机构或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受让方《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或受让方对转让网站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4.加盖受让方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让方,应提交所有受让方的ICP许可证复印件。5.当面送达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人介绍信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三)转让申请的确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注册的经营网站转让申请后,网站转让后的相关信息将录入备案电子标识链接的“经营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供公众查询。第十三条注销已登记的经营性网站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网上提交申请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在“网站备案”系统中进入“备案注销”模块。2.在“商务网站备案注销申请”一栏中填写相关内容。3.打印商务网站备案注销申请书。4.网上提交《工商网站备案注销申请书》。(二)书面材料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注销申请书》。网站有同一所有人的,要加盖所有所有人的公章。2.亲自送达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人介绍信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三)取消申请确认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注销网站申请后,注销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2.网站应当在申请日删除其主页上的备案电子标识。第四章注销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性网站办理的备案自动注销。(一)备案确认后60日内,未在网站首页发布备案电子标识的。(二)网站所有者未经企业年检被撤销的。(3)网站所有者撤销或因其他原因被撤销。(四)网站备案信息变更后,未按期办理备案和变更营业网站手续的。(五)网站转让后,未办理经营性网站注册和转让手续的。(六)网站停止运营后30日内,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注销手续的。第十五条对于被注销备案的网站,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该网站与“工商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并将公布相关注销情况。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网站备案的电子标识不得冒用。对于冒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七条备案网站页面上公示的网站名称、网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应当与提交备案的信息一致。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