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集团行政指导白皮书:阿里巴巴在线交易平台存在的突出问题

(1)网监部门对阿里网络交易平台的行政指导。

网监部门对阿里网络交易平台的网购乱象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梳理,指出了平台在经营者管理、商品销售、交易行为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1,主题访问控制不严格。

一是平台内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开展经营活动。阿里巴巴、淘宝网上有大量网店未办理营业执照,却以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食品、化妆品、保健品、文化、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网店,违反市场准入规定从事网上经营活动。

二是平台内经营者未按要求表明身份。淘宝存在大量经营主体未依法办理平台网店身份审核登记或对目标网店进行亮照,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核登记流于形式。一些需要上传营业执照并通过实名认证的网店,其主体名称、经营地址、地址明显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不同,甚至上传他人的营业执照信息。

第四,用户ID管理不严格。淘宝网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用户ID和店铺名称未进行严格审查,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知名商品特有商业权利等合法权益,混淆了消费者的判断,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第五,“拍卖”涉嫌扰乱拍卖市场秩序。淘宝网的“拍卖”频道为拍卖买卖双方提供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实施拍卖保证金收缴冻结、拍卖佣金收取、计算机系统自动代理出价等行为,在拍卖活动中实际承担拍卖师的职能。此举对拍卖市场秩序造成了不利影响。

2.商品信息审核不充分。

Alibaba.com和阿里巴巴的网店销售大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服务,商品质量不达标,没有合法进口来源证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传销等各类商品信息,还有大量假烟、假酒、高仿手机、假名牌包、假证件、封建迷信及赌博用品、危害公众安全的商品、管制刀具、窃听器材等等。平台发起人未能进入平台对商品信息进行审查、日常监控和违法处置,在处理权益受损人群的维权诉求和监管部门的执法调查时门槛高、效率低。涉嫌为无照经营、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传销、消费侵权等行为提供便利和实施条件。在明知、应知的情况下,故意或过失。

3、销售行为管理混乱。

首先是违规推广。在“双十一”、“双十二”、节日促销、社会热点事件、商务活动促销期间,平台内、平台外经营者有明显误导消费者行为的;部分平台仍存在“活动前提价,活动后打折”、“先低价打折吸引消费者眼球,再以无库存为由不予销售”、“未如实、全面介绍促销活动内容诱导消费者盲目消费”、“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否则单方面变更甚至取消促销计划”等违规促销行为。

第二,虚假宣传和广告是违法的。平台内大量经营者使用“全网最低价”、“史上最低价”、“销量第一”、“排名第一”等绝对化语言做广告;很多“天猫商城”旗舰店、“阿里巴巴”店铺在品牌介绍、企业介绍等栏目中夸大宣传、虚构事实。特别是有很多虚构品牌来自国外的虚假洋品牌进行误导和虚假宣传。平台内很多网店未经批准,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商品(服务)广告。

三是开展最高奖价值超过法定限额的彩票销售。在“双十一”、“双十二”、节日促销、社会热点事件及商务活动促销期间,平台推广人员自行及平台网店开展的抽奖销售活动中,常见的最高奖价值(现金等值券、实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电子货币等。)超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5000元上限(如拿房子和豪车等。).

四是在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过程中违背用户意愿附加不合理条件。在“双十一”、“双十二”等重大促销活动期间,天猫商城利用其在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市场相对较大的市场份额,强制要求平台内的经营者(供应商)参与本平台的促销活动不得参与其他平台的促销活动。

五是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在Taobao.com、Tmall.com的法律声明、淘宝服务协议、淘宝规则,以及Alibaba.com的版权商标声明、法律声明、服务条款、隐私声明中,以合同条款的形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第六,存在商业贿赂。近年来,阿里内部员工商业贿赂集中爆发,在“天猫旗舰店入驻”、“聚划算”、“直通车”、“淘宝搜索排名”、“首页广告栏目”、“重大促销活动期间展位”等交易过程中,为供应商、平台用户等平台参与者不正当地谋取优势交易机会,排挤竞争对手。

第七,信用评价中不正当竞争的人为干扰。平台内部分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高商业信誉,或通过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对平台经营者的监管和处理力度不够,部分平台经营者内部工作人员参与非法经营或为类似行为提供便利实施条件。

八是商业欺诈处理不力。阿里巴巴平台长期存在一些涉嫌合同欺诈甚至经济欺诈的“中国供应商”;淘宝上也有一些网店欺骗消费者。平台运营方对类似行为的监控和处置不到位。权利人利益受损后,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往往得不到支持。

九、内部管理规则不合理。《淘宝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经营行为处理过轻(与违反淘宝内部规定但不违法的行为相比,处罚类似甚至更轻;即使内部管理规则中没有提到行政处罚后接受内部处理的相关规定),但很大程度上,非法经营者或潜在的非法经营者存在错误的心理和行为取向,认为非法网络经营的成本不高,助长了非法网络经营者谋取非法不当利益的心理预期和实际行为。

4.信用评价存在缺陷。

第一,用户评价的真实性难以验证。淘宝的信用评价体系很难真正区分真实交易和虚假交易,给信用炒作留下了空隙。

第二,累计得分的参考因素单一。在信用评价中,评价分为好评、中评、差评,不包括淘宝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情况和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

三是评分权限设置不合理。淘宝目前的信用评价体系一般是一次性评价,即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只有一次评价机会。设计缺陷导致部分商品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时,消费者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5、内部人员控制不严。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在部署查处淘宝网上易制毒化学品、假冒东阿阿胶、抽检网购商品等专项工作时,工商部门在向淘宝提供违法网店信息时,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网店信息大多被提前删除(下架),淘宝工作人员涉嫌提前向违法网店泄露相关信息,导致工商部门查处工作陷入被动。

地方局对阿里网上交易平台的行政指导

北京和江苏、山东、广东、福建工商局的网监机构负责人告诫阿里巴巴集团,诚信经营是基础。阿里巴巴集团作为大型网络运营企业,要勇于带头守法,争做网络运营的典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利用内部管理规则进行有效管理。

1,主体准入把关不严,出现问题找不到相关责任人,平台内经营者身份审核流于形式,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淡薄。

2.假冒伪劣商品大量存在,违禁品屡禁不止,违法行为疏于管理,存在选择性规避倾向,为不正当竞争提供了空间,平台优势地位在履行义务时被滥用,存在欺客宰客现象。

3.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评价工具被恶意使用。

4.未能应用内部管理规则进行有效管理。相关内部管理规则存在漏洞,不全面,时效性差,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

5.平台内经营者正常淘汰机制未建立,导致管理秩序混乱。阿里的网上交易平台拥有大量用户,规模巨大。平台内运营人员鱼龙混杂。平台只有准入机制,正常的淘汰退出机制不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缺失,导致自然人网店违法成本低,违法违规现象频发。

6.内部数据不透明,难以监管违法行为。阿里存在内部经营者数据过度保护的问题,导致地方工商部门难以准确掌握本地网商在天猫商城和淘宝的经营情况,难以实施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违法行为和消费者投诉难以落实。

(2)对阿里巴巴集团工作的要求

首先是形成合力。

要把市场主体的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监管合力。网络经营者要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正确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调整改造内部信用机制建设,进一步依法依规落实经营者法定责任。监管部门要加强网络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监管规则,构建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工作问题。

网络运营商要增强问题意识,正视存在的问题,不推诿、不隐瞒存在的问题。努力工作,正视困难,在打地板中成功解决问题。

三是融洽监管执法氛围。

多元化经营格局增加了监管难度,网络经营者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向工商部门提供监管所需信息。要实现自主经营、公平竞争,让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要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网络市场体系。

四是守住底线,克服傲慢。

法律面前没有特殊的市场主体,阿里的主要高管要有底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属地监管部门要平等对待经营主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行政执法进一步改善网络经营秩序。

五是诚信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不能为所欲为——在需要诚信维护企业利益的时候,大谈诚信,把法律抛在脑后,在需要法律保护的时候,高举法律的大旗,故意忽视诚信的责任;要采取严格措施约束内部人员,夯实监管信用基础,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属地监管部门要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信、自律、守信的信用环境,促进网络市场主体信守合同、注重信用。

第六,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实时监管和监控,加强非现场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快速解决存在的问题,努力主动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