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家标准?
第一部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记。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含义、发音或外观与我国国名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名。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判定容易误导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申请人:(比利时)PAPERLOOPS。公共关系
(二)与中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与我国国旗(五星红旗)、国徽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我国国旗、国徽联想在一起的,判定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比如某商标含有“军旗”字样,但在发音、含义或外观上与军旗明显不同,这样就不会引起公众误解。
比如:指定商品:钱包、行李箱。
2.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与中国奖牌的名称、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联想到某一特定奖牌的,应当判定为与中国奖牌相同或者近似。
比如:(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八一勋章)
(三)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四)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本文中的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中外文缩写。对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有害的。本标准中的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及上述宗教的不同教派。本标准中的民间信仰主要指妈祖等民间信仰。
1.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1)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人物或其组合
比如:(佛教偶像)(道教偶像)(民间信仰)
(2)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图形或组合。
比如:(麦加意为“麦加”)(道教常用名)
(三)宗教派别、经文、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物的姓名、形象。
2.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判定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1)根据第国务院1994,宗教组织或者团体可以自办企业,宗教组织及其授权的宗教企业在不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以本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商标的文字或图形虽与宗教或民间信仰有关,但具有其他含义或与宗教有关的含义已被泛化,不会使公众将其与某一特定宗教或民间信仰联系起来。
比如:(太极是道教的标志之一)
(六)与中国境内各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文中的政党包括中国生产者党和八个政党,统称为民主党派。
比如:(中国民主建国会的简称)(类似于中国的海关会徽)(与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标志相同)
(七)具有与我国党政机关职务或者军队行政职务、职称相同的职称。本条中的党政机关包括中国* * *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申请人是自然人的,以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载明的地址为准;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为准。
第二部分是对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只是该商品的通用名、图形、型号在文字、图形上有所不同,但排列、组合、整体描述基本相同,使得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判定为近似商标。
第三部分是立体商标的审查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任何商品。
例如:指定商品:安全扣
(二)仅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了使商品具有特定的功能...立体商标中的立体标识具有明显特征,但在视觉效果上与具有明显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认识,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指定商品:服装、鞋帽指定商品:服装、鞋帽。
第四部分是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
法律依据
(1)《商标法》第八条。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任何事物。
例如:指定商品:芥末
仅指定使用商品本身或包装、服务场所常见或常用的颜色。
例如:指定产品:洗衣粉、洗衣片、指定服务:电脑指定服务:美发指定产品:集成电路卡、计算盘。
(二)相同或者近似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的同一性和相似性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之间以及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之间的同一性和相似性审查...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相近,但整体效果差异较大,除了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
第五部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审查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申请人应当在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确认地理标志所标示商品的生产地理范围,该地理范围无需与该地区现行行政区划名称和范围完全一致。
生产的地理范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来定义:
(1)经纬度;
(2)自然环境中的山川河流等地理特征是分界之道;
(3)地图标注的方式;
(4)明确确定生产区域的其他方式。
第六部分特殊标志的审查
法律依据
国务院直辖市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请求宣告特殊商标注册无效的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特殊标志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有效期满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注册无效:
(一)与已经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与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与已经申请或者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