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他人商标的产品
参考的相关法律法规:
《商标法》第67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法》第5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过期、变质的商品;
(四)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