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种商标经营范围明细

01化学原料

02颜料涂料

03家庭必需品

704燃料润滑脂

05医学

06金属材料

07机械设备

08手工仪器09科学仪器

10医疗设备

11灯具空调

12交通工具

武器和烟火

14珠宝钟表

15乐器

16办公文具

17橡胶制品18皮革制品

19建筑材料

20家具

21厨房洁具

22绳网袋帐篷

923纱纱线

24张布片

25服装、鞋帽

26扣拉链27地毯垫

28健身器材

29食物

30方便食品

31饲料种子

32杯啤酒

33葡萄酒

34烟草烟具

35广告销售36金融物业管理

37建筑修缮

38通信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仍未办理的,可以延长六个月。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最后一次有效期满的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应当注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对续展的注册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转让。

对容易引起混淆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注册商标转让经核准后,应当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商标使用许可情况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未经备案,不得将商标许可用于对抗善意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