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诉侵犯肖像权的人?

法律主观性:

一、如何起诉侵犯肖像权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手段。为了接受法院审判,当事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一是原告必须具有法律资格,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是因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而起诉。

第二,要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要能明确指出对方是谁。

第三,有具体的主张、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某项判决,是原告在诉讼中对被告实体权利的请求。原告还必须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的理由。

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属于被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提起的案件,应当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能够解决的事项。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国,各级法院与同级法院在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上有严格的界限。对于第一审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场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这是一般管辖原则,适用于一般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的管辖。

具备以上条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申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当事人信息。当事人是个人的,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等。应予以说明;有代理人的,还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原告的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

(四)法院名称、起诉年、月、日、检察官签名或者盖章。

二、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侵犯肖像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侵犯肖像权承担责任的首要条件是肖像权的使用。

严格来说,肖像权是肖像权人的专属,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制作其肖像。但在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仅仅制作肖像而不使用,一般不足以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责任。侵犯肖像权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现公民形象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这种使用不仅包括商业使用,还包括肖像的出版、展示、复制等一切使用行为。商业用途和非商业用途均可发布、展示或复制。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

肖像权是公民的专有权利,他人使用肖像应当遵循与肖像权人的约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权是违法的,破坏了肖像权的排他性。同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主观上也是错误的。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侵犯肖像权的主观形态是故意,因为肖像的使用是行为人的一种自觉行为,他通常不会因为粗心大意的心理状态而误用他人的肖像。但不排除过失侵害肖像权的可能。比如,未经授权使用肖像作为虚构人物绘画,也构成侵权。

(3)因非法原因不受阻碍地使用。

虽然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违法原因,使用是合法的。所谓阻却事由违法,是指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公民自身利益必须制作或者使用的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需要注意的是,侵犯肖像权的责任构成具备上述三个要件就足够了,不允许主张以营利为目的是侵犯肖像权的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3.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严格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认定为侵犯他人肖像权。

1.在无妨碍的非法理由下,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关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都是针对肖像权的“不当使用”。这种不当使用可以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以非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就可以随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而不牟利。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将这类侵权行为限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公民肖像制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盈利性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止侵害理由的行为才是合法的。如新闻报道,公安机关发布的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和姓名权一样,都是专有权。个人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是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复制、传播、展览等。公民的肖像权应当得到公民的认可,否则将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未经本人同意,创作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师来说,就是给别人拍照的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的外在表现,只有我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作品是否为公开发表或占有而制作(拍摄),不影响侵犯肖像权的构成。也就是说,虽然没有公开使用,但也构成侵权,比如影楼为了保存而私自打印客户的照片。

3.恶意侮辱、丑化他人肖像。

即行为人恶意侮辱、丑化、玷污、损坏他人肖像或者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毁或倒挂他人照片,此类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而且往往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总结一下,在摄影实践中,有三种情况往往构成侵犯肖像权:

(1)“以营利为目的”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种是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

第二,营利行为侵犯了他人肖像权,即用户主观上希望通过使用他人肖像获取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盈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只要存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营利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事实。

(2)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对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如对肖像权人造成精神损害,使用者也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司法实践中,以不牟利为目的,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件也不少。

从以上可以清楚地看出,“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确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唯一前提和要求,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所有者虽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超出肖像所有者许可的范围、区域和期限使用的。这种情况不需要存在对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属于违约责任。

综上,起诉侵犯肖像权需要具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其诉讼程序与一般侵权诉讼程序相同。

法律客观性:

《民法典》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过图像、雕塑、绘画等在一定载体上可以被识别的外在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