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处理程序有哪些?

商标异议程序包括:提出异议申请、审查异议材料、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通知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初步审定,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自注册之日起三个月内,他人认为申请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可以申请商标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的,可以向商标所有人提出申诉。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