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抗辩需要哪些资料?
人类主体资格
必须是反对者或反对者的合法委托代理人。
商标异议答辩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应当附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并制作异议裁定告知异议当事人。
有明确的反对理由。
针对商标异议申请中被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当提出相应的抗辩理由和证据材料,抗辩理由和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将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作用。
答复的时限
《商标法》规定,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商标异议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答辩材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当事人直接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提交日为准;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楚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的日期为准。最后一个法定假日可以延长一天。但是,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期的证据。虽然法律有此但书,但当事人应尽量在异议期内寄出异议回复,并确保邮戳清晰,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答辩材料,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期为答辩日期。如果实际收到日期超过法定异议期,可能导致裁定,势必对利害关系人和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商标局将依法作出裁定,无论异议人是否逾期不答辩或在规定期限内不答辩。
其他附带材料。
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副本(用于确定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的信封,应与异议答辩及材料一并寄送商标局。
需要注意的事项
1.异议人提供的答辩材料中有外文文献的,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外文异议答辩将不作为异议答辩材料,退回当事人。(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1997 65438+10月14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中文翻译的通知)
2.补充证据材料的陈述和提交期限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答辩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中陈述,并自提出异议答辩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不接受补充答辩材料,异议成立的,异议人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提交需要补充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