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为什么可以用地名?

对商标知识有一定了解的朋友应该知道,商标命名的话,《商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种地名作为商标名注册肯定是不批准的,而且是实实在在的事情。

那么问题来了。由于《商标法》规定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名称,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县、市甚至直辖市地名的商标,比如沙县小吃、兰州拉面、天津灌汤包等。或者平凉金果、德清贡柑、平谷桃、金华火腿等农产品上的标志。

实际上,这种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存在,即作为地理标志出现。

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区,其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人为因素决定的标志。在农产品和土特产中很常见,这也是很多地区政府带领农民脱贫致富的手段之一。

地理标志分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它保护产品原产地所有合格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在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体系中,集体商标是保护手段,地理标志是保护对象。

“地名+产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所有生产经营者。地理标志注册人不是被授予“地名+产品名称”字样的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专用权。当然,作为代价,地理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比普通商标贵很多。

除了申请商标注册,还有一种使用县级以上地名的方式,就是这个地名可以说明其他含义。

比如一些地方的地名,除了地名,还可能是一种动物,一种植物或者其他意思。公众看到这个词,就联想到地名以外的东西。比如凤凰县的“凤”字,既是地名,又是神话动物。所以可以注册为商标。

那么,为什么有些地名可以作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