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了铁龙。奥特曼有版权吗?再见了钢铁之龙。奥特曼侵权了吗?
中国最高法判决奥特曼中国的版权在UM手里,不在元谷手里,所以蓝弧从UM手里买的版权不侵权。
随后,粉丝抛出证据证明UM的版权来自Simport,但Simport手里的合同在泰国被判定为假的。并指出使用权与著作权的区别。蓝弧提到的转让协议“1976合同”在2008年被判定为伪造,协议中只转让了使用权,没有版权,而版权中包含了改编权,所以蓝弧不具备拍摄奥特曼的权利。
蓝弧的支持者表示,蓝弧的版权是从UMC获得的。那是因为日本的圆谷现在只拥有奥特曼在日本的版权,他的全球版权已经独家转让给了UMC。
在中国制造销售的部分奥特曼产品的主体TsuburayaChaiyo是泰国版权公司,获得了泰国Simport的授权,而泰国Simport与东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有着悠久的历史。
据泰方介绍,上世纪60年代,泰国人辛波特帮助日本人园古英二塑造了奥特曼这个人物形象。上世纪70年代,元谷有限公司陷入困境,辛贝特投资并借给元谷有限公司大量资金,使其起死回生。
为此,的继任者袁于1976年3月4日代表元谷有限公司与辛贝特签订了当时仅有的9部奥特曼电影的版权授权合同。合同第二条是授权区域和授权期限:“是从制作底片之日起无限期在除日本以外的所有区域的专有权利。”合同第三条是授权范围:“发行权、制作权、复制权、著作权、商标权、广告权可以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以任何材料、任何形式、按照原角色复制拟拍摄电影制作中使用的所有模特和角色,上述权利可以转让给第三方。”
1995年,袁死了,成了继承人。之后,泰国与日本元谷株式会社就奥特曼的版权归属进行了协商,日本元谷株式会社致函泰国,再次确认了Simport在1976合同中的权利。
1997 65438+2月,日本元谷株式会社在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起诉辛贝特违反《著作权法》,诽谤、侵权并索赔,辛贝特应诉并提起反诉,双方的纠纷由此开始。
经过两年多的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和辩论,2000年4月,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确认Simport公司与日本圆谷株式会社于1976年3月4日签订的合同有效,并根据当时泰国法律认定为转让合同。决定日本圆谷株式会社为奥特曼作品的唯一著作权人,Simport拥有许可合同中的所有权利。日本元谷株式会社对以后创作的新作品没有权利,日本元谷株式会社必须根据反诉向辛贝特赔偿12万泰铢及利息。元谷公司将停止侵犯辛贝特在争议合同项下的权利,并停止再次侵犯辛贝特,元谷公司将赔偿辛贝特50万泰铢诉讼费。泰国二审法院于2000年2月20日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