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加盟店有风险吗?
风险警告:
1.注意和加盟公司的合同,不要等到自己生意好了才在身边设10。
2.压货风险:公司要求你每月进货数量和款式。
加盟签约注意事项
首先,应要求总公司出示服务徽章登记证。
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把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拥有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首先要取得中央标准局颁发的服务标签注册证。前阵子有一个中国餐饮连锁体系的争议。新旧系统进入公平贸易委员会。后来,败诉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就连已经加入体系的加盟商也被迫更改名称。多无辜啊!所以加盟商在加盟之前,一定要先确认总部确实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放心加盟。
第二,版税的支付方式。
一般来说,总部会向加盟商收取三种费用,即加盟费、提成费和押金。所谓加盟费,是指总部为帮助加盟商进行开店前的整体开店规划和教育培训而收取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加盟商使用总部商标和享有商誉需要支付的费用。这是一个连续的收费。只要加盟商继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可以是一年一次,也可以是季度或月度。至于押金,是总部为了保证加盟商切实履行合同,按时付款而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的不断收取,部分加盟总部会要求加盟商在签订合同时,开出合同期内特许权使用费全额的支票。比如合同期为五年,版税按年支付,有些总部会要求加盟商一次用五张支票支付五年的版税。后来有了这样一个案例。某系统加盟商开店两年,因为生意不好倒闭了,但是早在签约的时候就给总部交了一张五年提成的支票。按理说,未来三年,既然店铺已经停止使用总公司的商标和商誉,就不需要支付专利费了。但是总公司仍然将收到的支票滚入银行提取,导致加盟商不仅两年没有生意,还要支付这些已经提取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商在满足总公司要求一次性开出合同期内所有特许权使用费的支票面额时,一定要记得在合同上加个备注。加盟商关店不再开店,总公司必须返还未到期的版税,以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价格。
在一般的加盟合同中,总部会要求加盟商从总部进货,不得私自进货。这往往是总部和加盟店最有争议的部分。因为加盟商往往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高,就自行从国外采购了。但基于连锁体系质量的一致性,总部不得不要求加盟店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产生了纠纷。比较合理的方式是加盟商事先要求总部供应的价格不能高于市场,或者高于市场是可以接受的,避免事后双方在价格上产生纠纷。
第四,商圈保护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了保证加盟店的经营利益,会有一个商圈保障,即不会在一个商圈内开第二家分店。所以加盟商一定要非常清楚商圈的范围。但常见的情况是,总部离商圈不远,开第二家店,会影响原来加盟店的生意,引起抗议。其实如果总部设在安防商圈之外,加盟店是没有权利抗议的。但值得一提的是,当一些连锁店增加或达到饱和时,在商圈的保护下很难再开新店,于是偶然发展了第二品牌。意思是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经营内容与原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不用受原品牌的商圈保护限制。比如曾经有一个房屋中介连锁系统就是这样,最后当然会引来加盟店的一群抵制。因此,加盟商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说明总部不得开发经营内容相同的第二个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总部为了保护业务技术和知识产权,要求加盟商在合同存续期间或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商相同的行业。这个规定是为了保护总部的知识产权,没有错。公平交易委员会也认为这不会违反法律。但是竞业禁止期应该多长才算合理呢?如果太长,可能会影响加盟商以后的工作权利。对此,曾有连锁体系将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加盟店起诉公平交易委员会。交易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合理,但认为三年太长?后来总部也明智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商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考虑,不要影响以后的生计。
第六,管理条例的问题。
一般加盟合同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多则上百条。但通常有一条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总部管理规定办理。如果加盟商遇到这种情况,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定附在合同上,成为合同的附件。因为管理规则是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把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全部纳入其管理规则,随时修改,为所欲为,然后加盟商就只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金。
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是总部拟定的,所以会对总部更有利。在违约金方面,通常只列出了针对加盟商的部分,而总部违约的部分则只字未提。加盟商应该能够提出相对的要求,明确总部违约时的惩罚条款,特别是总部应该提供的服务项目和物流支持,并要求总部实际实现。
第八,纠纷的处理。
一般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会明确列出管辖法院,通常总部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以便将来有需要时,更方便总部人员往返附近法院。值得一提的是,某加盟总部曾经在合同中规定,加盟商要想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是谁?如果都是总部出的问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向总部,不利于加盟商。由于合同的原因,加盟商不能无视调解委员会,直接打官司。因此,笔者建议加盟商在遇到类似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同终止的处理。
合同终止,加盟商最重要的是拿回押金。这时候总部会检查加盟商有没有违约,有没有欠款。同时,总部可以要求加盟商自行拆除招牌。如果一切顺利,没有欠款,总部会退还押金。但一旦发生纠纷,是否撤下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焦点。有些总部甚至雇佣自己的员工拆除招牌。在这种情况下,加盟商需要依赖于谁最初资助了招牌。如果是受许人出资,那么招牌“物业”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受许人。虽然总部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如果真的要拆除,必须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就是破坏罪。
第十,这是最后要注意的,就是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各执一份。
有一次,一家连锁超市和加盟商签约后,总部留了两份合同,没有给加盟商留一份。后来被公平交易委员会起诉要求改正。所以加盟商一定要记得保留一份,这样才能清楚的了解合同内容,保证自己的权益。
加盟注意事项
第一,不要轻易交加盟费。
目前很多企业实行加盟模式,要求代理商在加盟时缴纳一定的加盟费。按照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和世界特许经营联盟的标准,缴纳一定的加盟费无可非议。但问题是,加盟商(企业)提供的品牌必须是强势品牌,能够让加盟商(加盟商)加盟后通过专卖店的经营真正盈利。特许经营的关键是品牌。现实中,除了部分欧美日品牌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加盟商确实可以盈利,但中国本土品牌很少有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让加盟商真正赚钱的。为什么会这样?问题是品牌的“力”还不够强大,不能轻易打动消费者。因此,一些采用加盟模式的企业要求加盟商支付加盟费(写在合同中),加盟商可以通过委婉的说辞让企业取消支付加盟费,从而获得产品的代理权。事实上,大多数企业对收取加盟费也缺乏信心。“弱势”经销商见面,就要收费。“聪明”的经销商见面,企业往往会取消缴纳加盟费的要求。显然不是市面上的名牌。面对企业要求的“加盟费”,代理商要尽量节约自用。
第二,赢得更大比例的品牌推广费用
如果产品需要好的销量,就需要广告和品牌推广。在这方面,企业会有所作为,尤其是在招商广告上。代理商要做的“工作”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争取更大比例的推广费用;第二,争取更多类型的推广支持;三是督促企业实现承诺。
一般来说,许多企业都设立了“综合推广费”——一种支持代理商推广产品的费用。这种费用从代理商的进货款中支付,主要用于专卖店、专柜、店铺的装修,以及开业庆典、日常促销。一般比例为10%,即代理商采购10000元,企业将提取1000元作为综合推广费,由代理商划拨用于该产品的营销。这个比例适中,代理商也可以要求企业提高到12%-15%,从而获得更多的推广费用用于产品营销。这个比例需要代理商自己争取,成功率还是挺高的。除了综合推广费之外,代理商还要想方设法获得更多的“额外”费用,用于特殊节日、品牌推广、公关推广,从而更高效地推动这一产品品牌的发展。第三个方面就是这些“宝贝”,代理商必须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兑现承诺。因为大部分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都会在这个要求上“耍花招”,代理商最后还是会是空的。所以代理签合同的时候,这些细节一定要写清楚。
三、明确运输责任和退货时限。
货物的运输涉及运输时间、交货时间和运输成本。代理商有权要求企业及时交货或改善交货。在发货运输方面,要详细规定短途运费、装卸杂费、长途运费、保险费、退货运费、发货方式、发货运费承担标准、收货地点和方式,责任由特定一方承担。比如企业到货运公司的短途运费、装卸杂费就不应该由代理商支付,其他费用的支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讨论确定具体的支付方。
产品已经运输。如果不适合当地市场,难以销售,或者产品不合格或损坏,如何退货或换货?截止日期是多久?代理商在这方面也需要做到“一丝不苟”,因为不能退货只能换货,或者不能换货,要达到一两年的苛刻要求才能退货,这对代理商会带来很大的伤害。代理签合同的时候,这个细节要控制好。
第四,全面提供售后服务
在未来,市场的推广和产品的良好销售在于提供优质的服务,售后服务是重点之一。目前企业普遍提供售后服务,主要是整机产品返厂保修,零配件保修或免费更换。这属于传统的售后服务模式,不利于当前企业的发展和产品销售,也不利于代理商对产品的推广和盈利。因此,代理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强烈要求企业配合在自己的区域市场建立售后服务部门,并提供必要的财力、人力、物力支持,以塑造良好的售后服务形象,促进产品销售,有效传播品牌。
动词 (verb的缩写)提供装修指导和销售培训
专业的事情由专业的人来做,这样才能呈现给消费者,才能更有效的促进品牌的传播和产品的销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强调企业必须有专业的装修主管提供专业的装修指导,这样才能出类拔萃。因为一般代理商对高质量的装修工作知之甚少,如果没有这样的操作,产品的销售会因为店铺的“不好”形象而大打折扣,得不偿失。同时,企业也要为卖家提供专业的营业员和销售技能培训,让卖家做到专业、熟悉,更好地把握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有效引导其购买。签合同的时候,这两个要求缺一不可,否则苦果就要被代理人自己“吞下”了。
不及物动词关于预付款和付款的建议
由于目前市场上很多企业存在“圈钱”现象,代理商的业务发展存在很大风险。为了将这种风险降到最低,代理商在预付一定金额后,试图抽取一定数量的产品进行试销,通过测试产品的质量、当地市场的反应以及这个品牌在当地市场的知名度,来分析评估这个产品在当地市场是否有很大的销售前景。如果有,建议正式代理;如果产品等方面与招商过程中所表述和强调的不一致,且差异巨大,市场反应较小,此时代理人应继续谨慎操作产品,后续付款需慎重考虑。很明显,在签合同的时候,代理商可以要求试销,一段时间后,试销通过后,他会打款,开始全面合作。这样,代理人就会很好地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