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什么时候注销?

今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明确要求,规范驰名商标,暂停著名、驰名商标认定。对于这一决定,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指出: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让市场和消费者成为品牌价值的最终评判者,改革传统的政府选择和认定方式。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多位专家对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大力推进的商标品牌战略中的这一重要举措表示支持和肯定。专家指出,取消著名、驰名商标认定是治本之策,澄清了认识误区,是政府职能和法律的双重“归位”,符合市场规律。驰名商标的概念已经异化为一块金字招牌。在袁看来,目前,在我国的商标实践中,很多企业都把自己的商标品牌战略定位为“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正如张茅主任所指出的,“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由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驰名商标、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识和实践还存在一些误区和偏差。”其中,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区别对待。即使在2013修订的《商标法》禁止驰名商标宣传后,仍有部分企业执着于驰名商标这块“金字招牌”,只是从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不去追求、不去收购、不去使用驰名商标。袁指出,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解决商标侵权或注册纠纷的一种手段和程序,纯粹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作为商标法中的一个法律术语,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乃至主管部门已经远远超出了驰名商标的法律本意,在概念理解上,驰名商标已经演变为企业的一种荣誉称号;在认定渠道上,司法认定被视为获得驰名商标的有效捷径;在宣传和使用方面,驰名商标已经演变成企业的一种营销手段...“这种事情被称为驰名商标的异化,即一些企业(商标所有人)在驰名商标的目标、方式和结果等方面采取各种行动和策略偏离驰名商标的立法目的或权利本质。”他说。袁认为,部分企业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的预期目标不是为了解决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法律纠纷,而是为了获得荣誉称号、广告资源、物质奖励、优惠政策等目的,甚至是基于从众心理等因素。在商标法没有禁止推广“驰名商标”之前,很多企业把驰名商标作为品牌战略的成果和品牌荣誉的象征,进行宣传和利用。无论是打开电视、阅读报纸,还是走进超市购买商品,到处都能听到“中国驰名商标”的声音和“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毋庸讳言,对于一些企业来说,驰名商标的认定乃至驰名商标的评选,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其商标品牌战略。但这不是商标的本质功能,也不应该是政府主导的品牌战略。商标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应该成为企业品牌竞争的护身符,成为企业建立品牌壁垒的法律保障。”袁对说:驰名商标的认定会导致“市场失灵”。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英认为,政府叫停著名商标评审,让这一被诟病已久的制度退出历史舞台,是时候“归位”了。杜英认为,驰名商标的突然离去有很多制度性原因:地方保护主义、鉴定中伪造证据、鉴定不当甚至权力寻租。“但在我看来,最根本的动力来自于对商标法律制度本质和政府职能正确定位的质疑。”她说。杜英指出,现代商标法律制度是以消费者为中心构建的。没有消费者的视角,商标法律制度就像一座没有地基的建筑,一条没有源头的河流。商标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免受商品或服务的混淆,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服务于这一立法目的。在我国,多年来驰名商标都是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程序来判断商标的附加值及其所承载的信息,然后给予加强版保护,这将人为干扰消费者在市场上自然形成的关于商标的认知信息,背离了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的商标法律制度的本质。值得注意的是,传统的商标侵权,即商标假冒,也是基于消费者是否可能混淆。可以说,商标法律制度的设计自始至终围绕着消费者的主观认知状态,从商标授权到商标侵权。“整个商标法律制度的框架告诉我们,商标标识能否注册为商标,商标品牌的价值甚至商标侵权是否成立,都是市场的判断,是由消费者的认识决定的。不是一个或几个政府行政部门能决定的。政府在驰名商标认定中体现的‘越位’,首先体现在政府越过市场,做出本应由市场自己做出的判断的行为,实际上违背了市场规律。”她说。此外,杜英还指出,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政府职能的定位来看,著名商标制度也与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责方式不符。”政府对市场的干预通常处于市场失灵状态,即由于市场机制的失灵而导致资源的低效配置或不当配置,主要表现为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和信息不对称。驰名商标的认定不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进行的。相反,对它的认定会导致垄断、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的后果。”她说。为企业声誉背书有损政府公信力。清华大学法学副教授冯指出,由于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不及时等历史原因,驰名商标的法律概念在中国商标实践中被“异化”为一些商家进行市场宣传的工具,一些地方政府将其视为工作政绩工程。从法律的角度,将“驰名商标”理解为政府对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肯定,改变了“驰名商标”概念的内涵,是一种误解。意识到这个问题,我国驰名商标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主动认定”、“批量认定”到“被动认定”、“按需认定”。因此,2013修订的《商标法》在第十四条中增加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规定。冯指出,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市场参与者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方面,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否则就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政府对市场交易的特定不当干预。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将使抽象的利益相关者群体为间接干预或扭曲市场承担责任。政府以各种方式为企业信誉背书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经济和依法行政的原则,而一旦被背书的企业信誉出现问题,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受到质疑。与“驰名商标”相比,所谓的“著名商标”甚至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简单来说,驰名商标就是一个地方的“地方驰名商标”,它的设立和运作都是对驰名商标制度的模仿。驰名商标“异化”的原因及其不良后果在驰名商标中同样存在。因此,冯认为,著名商标制度也必须进行改革。与驰名商标不同,驰名商标不是法律概念,在商标法律体系中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驰名商标的改革措施是使其回归法律本位,而驰名商标的改革措施是彻底废除这种地方性制度,消除对市场竞争的干扰,制止公共资源的浪费,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优化政府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