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电话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具有无线接入功能的移动电话产品(包括手持移动电话、车载移动电话、固定站电话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件1《三包移动电话产品目录》)。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供应商、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者供应商与修理者订立的合同,不免除本条例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四条本规定是对移动电话产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移动电话产品,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所售移动电话产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开箱检查,正确调试,将手机产品呈现给消费者;

2.检查手机主体号(IMEI序列号)和入网标志及配件的出厂序列号(批号)、产品商标、型号;

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法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三包凭证应准确完整填写(见附件2《手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票应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序列号)、配件出厂序列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方盖章、金额等内容;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和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产品;不销售无生产日期的电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商品发生故障,销售者应当依照本条例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询问和投诉,并提供服务。第六条修理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二)承接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有偿修理业务;

(三)为维护销售者和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新零配件。认真记录维修前的故障情况、维修后的故障处理和质量情况;

(四)根据有关修理机构的合同或协议,保证所有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五)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保证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六)向消费者当面交付修理后的移动电话产品,并在三包凭证上如实、完整地填写修理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维修记录;

(七)自行承担维修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八)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对商品修理质量的询问。第七条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证书;手机主体贴有入网许可标志,随机携带该型号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 5296.1《消费品使用通用说明》编写,应当载明功能特性、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维护保养方法、注意事项和警示、日常故障判断等内容。三包凭证应符合附件2《移动电话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保证移动电话产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明示的性能和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应明确标明待机时间,并在电池的显著位置明确标注生产日期;

(三)应当设立或者指定具有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维修资质证书的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修理者的名称、地址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

(四)按照有关维修代理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代扣,应当全额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确保产品停产后两年内能够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备件;

(六)按照有关维修代理合同或协议,提供维修软件、技术资料和技术培训等必要的技术支持;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询问,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