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你好,
首先,就商标使用主体而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和被许可人使用。
其次,就商标的使用范围而言,采用严格的解释标准。即“应当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核准注册的商品与实际使用的商品相似;另一种报批的名称是broad big name,实际使用的商品包含在broad big name中。如果前者被批准在“食用淀粉”产品中使用,在“藕粉”中实际使用的证据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如果后者使用的产品被核准为“服装”,在具体商品“外衣”上的使用证据可以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第三,就商标的使用而言,《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做出了具体规定。考察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可以知道,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使用商标或者在非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此外,如果商标使用人没有真实的主观使用意图,只是为了避免商标被撤销而少量使用,则不能使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也不应认定为“商标的使用”。
我希望我能帮助你采纳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