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广告中出现别人的驰名商标是否属于商标侵权?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销售公司用各种广告来宣传自己的楼盘,以吸引客户。那么,他们在宣传广告中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呢?

例如,原告是“LV”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被告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该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大型户外广告中使用了注册商标“LV”,并在广告画面的最显著位置放置了标有“LV”商标的手提袋。

原告认为,被告利用“LV”商标和商品的知名度吸引相关受众的注意,以此提升其房地产项目的知名度,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违反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在广告中使用“LV”手袋,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法院同时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首先,广告中的“LV”图案对被告财产不具有商标识别效果。从“LV”的使用来看,虽然广告中出现了“LV”的logo,但它是“LV”手袋logo的一部分,只是作为模特手中的道具出现在广告中。此外,“LV”的标识并没有单独出现在广告的其他部分,也没有与楼盘名称、广告用语一起在广告中使用。因此,标志不是广告商品的商标。

其次,广告中的“LV”商标图案不会误导消费者对广告商品的认识。从广告效果来看,模特和手袋占据了近三分之一的广告屏,另外三分之二的广告屏几乎全是广告词。蓝紫色背景上的白色汉字清晰直观地表明广告对应的商品是一个楼盘,楼盘也有自己的名字。与房地产相关的主体是“A公司”和“B公司”。消费者不会认为该房产是原告开发的,也不会认为该房产与原告有利益关系,即广告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房产来源的误导。

总结:因此,销售广告中出现其他著名商标并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关键在于商家使用商标的性质和目的,是否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