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这里带有民族歧视的符号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不平等对待的元素。
判断一个标志是否具有民族歧视性,往往需要结合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比如在马桶或卫生巾这类商品上注册某个族群的全称或简称,明显会传递不友好的信息,但如果用在服装产品上,就不再被视为种族歧视。
2.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征或者产地具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如果一个标识超出自身情况描述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如使用“最好”、“第一”、“超值”等字样作为商标要素,往往会使公众做出不真实的判断,误导公众。同时,这种宣传对生产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家也是不公平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这一条是一般规则。所有标志含有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道德等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的商标元素;或者对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型号等特征和来源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成分,可以归入本项。
一般来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类标记不能用作商标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1)在商品中使用地名,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以为商品产自本地区,但实际上商品并非来自本地区。此时使用地名作为商标,涉嫌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2)即使一种商品确实来自某一地区,来自该地区的所有商品都可以使用地名作为商标,客观上导致消费者无法辨别商品的来源,失去了商标的基本功能。所以一般来说,这样的地名是不能作为商标的。
5.禁止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进行误导性使用。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中含有商品地理标志,且该商品非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区域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但是,善意注册的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