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需要提交什么?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的命名依据;
(3)产品配方(不含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四)产品生产过程的简要说明和草图;
(5)产品生产设备清单;
(六)产品质量和安全控制要求;
(七)产品设计和包装(包括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
(九)产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物质的相关安全评估资料;?
(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委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
(十二)生产协议复印件(如有);
(十三)其他可能有助于备案的信息。
二、申请仅限于出口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仅限出口产品);
(2)产品名称;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名称;
(四)委托方名称;
(五)产品配方(不含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六)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和要求;
(七)产品设计和包装(包括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8)其他收货人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
(九)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如有);
(十)其他可能有助于备案的信息。
三、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备案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份交生产企业存档。申请信息要求如下:
(1)?申请材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检验报告、公证文件、第三方证明文件除外;
(二)使用A4纸打印,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三)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四)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晰,同一项目填写应一致;
(五)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站、注册商标、专利名称等除外。,必须是外文)应翻译成规范的中文,译文应附相应的外文材料;
(六)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七)文字版和电子版的内容应当一致。
四、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产品配方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含有原料编号、标准中文名称、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的配方表。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表格中提供,字号不得小于宋体5号。
(2)应提供所有原材料的名称;化合物原料必须以化合物形式申报,并标明每种成分的名称。
配方中使用香精原料的,无需声明香精中特定香料成分的种类和含量,原料名称命名为“香精”。
(三)配方原料(包括复合原料中的成分)的中文名称应当按照《化妆品原料国际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中的标准中文名称。没有化妆品原料国际名称(INCI名称)或未列入《化妆品原料国际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当使用中国药典植物名称或化学名或拉丁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通用名,但复方原料除外。
(四)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没有CI号的除外。
(五)含有动物器官、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应当提交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在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六)产品配方中使用石油和煤焦油衍生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除外)的,应当在产品配方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7)化妆品卫生标准有限用物质原料规范的,还应当提交原料生产企业出具的原料质量规范证明。
(8)产品声称供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幼儿使用的,应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包括整体配方分析报告)、原料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的信息。
五、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时,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1)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
(二)微生物指标(不需要检测的除外)和卫生化学指标;
(3)声称含有α-羟基酸或未声称含有α-羟基酸,但总量≥3%(w/w)的产品,应有pH值指标(油包水(油性产品)、粉末、粉饼、蜡基组除外)及其检测方法。
扩展数据:
2011 1 10 1以来首次上市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备案。在20110、10、1之前已经上市,但未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备案的,应当在2012、12、31之前进行备案,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已上市并已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备案的,无需重新提交备案材料,但应在2012 12 31之前办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证。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投放市场但不再生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医药产品管理网-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