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名称权和商标有什么区别?

原产地名称权是与商标相关的商品的区分标志,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具有财产内容,属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因此他人擅自使用会产生财产后果。但它与商标权、商誉权、商业秘密权等几种工业产权相比,有着明显的区别,并不完全具备这类权利的特征。其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原产地名称权不具有个人专有权,在这方面,它与商标权有着重要的区别。商标可以独家注册,但原产地名称不允许个人单独注册。如果允许独占注册,该地区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将被剥夺使用权。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注册为商标,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原产地名称权与商标权、商誉权、商业秘密权的时间性要求不同。原产地命名权是不受时间限制的,是不受保护期限制的永久财产权。商标权因有效期届满未续展的,依法丧失专用权。虽然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没有限制,但是一旦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泄露,这种权利就丧失了。虽然商誉权不具有时间性,但商誉的存在是以商誉主体的存在为前提的。作为商誉主体的企业或个人一旦不复存在,就失去了权利。相对而言,原产地名称权依附于地理标志,与某一类生产者相联系而存在,因此属于一种不能决定消亡原因的永久性权利。

第三,原产地名称权不同于商标权、商誉权、商业秘密权的权利转让。姓名权的客体具有独创性,其权利不可转让,也不可许可。这种权利虽然具有财产意义,但由于其权利客体即地理标志的原始性,决定了如果允许转让和使用原产地名称,就会混淆商品的地理来源,从而失去地理标志的原始功能和作用。商标中的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法将其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也可以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因其具有可传授性和可转让性的法律特征,可以作为交易主体依法在市场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商誉权的取得虽然具体、抽象,但具有财产内容,直接体现在财产利益上。因此,在商业实践中,非商誉权主体通过联营、合资、入股等方式与商誉权主体合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商誉权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转让。

四、权利主体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的范围不同。商标权、商誉权、商业秘密权由于其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当其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只有权利人才能依法主张权利,寻求司法保护。但是,当盗用或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发生时,任何权利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因为它不具有个人专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