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或者是《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商品分类分别申请。每件商标申请,应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表1)和十件商标图样(如有规定颜色的,应提交彩色图样和商标黑白草稿)。

商标图案应印刷在光滑耐用的纸张上,长度和宽度不得超过10厘米。硬的、塑料的等不能粘贴的东西,要用印在或画在纸上的图案或照片来代替。第四条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申请药品商标注册的,应当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生产的证明。第五条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不完备的,应当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限期提交该商标首次使用日期的证明。当天使用或不使用的,协商解决;超过30天协商不成的,由商标局做出裁定。第六条商标局设立《商标注册簿》,登记注册商标及相关注册事项。第七条申请变更注册商标名称的,每份商标申请书应当提交《注册商标名称变更申请书》(格式2)、《注册商标名称变更证明》,并交回原注册证明。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证书附批注退回,并予以公告。

变更注册人地址的,应当提交《注册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申请书》(格式3)。第八条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或者?马克。第九条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商标局应当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并抄送核转单位。第十条对被驳回的商标请求复审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格式4)。第十一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格式5)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应当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书面形式6)正本1份,副本1份。第十二条对注册商标有争议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格式7)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第十三条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件商标申请应当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格式8)和商标图样五份,并交回原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证书附批注退回,并予以公告。第十四条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每件提交《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书面形式9),并交回原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证书予以批注,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第十五条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损坏,申请补领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补领申请书》(格式10)和商标图样5份。第十六条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称和地址、换发注册证及其他有关事宜,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申请人应向核转部门提交副本。第十七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需要提交的各种文件和费用,应当在申请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完毕,否则不予受理。第十八条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应当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同时将副本报送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商标管理,主要在商品流通领域进行商品质量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使用商标的商品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或者欺骗消费者的,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1)、(2)、(3)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商标局处理。

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行为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包括广告或展览。第二十一条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下列假冒伪劣商品、伪劣商品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并通报,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注册商标的,也可以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